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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可以收养越南儿童吗?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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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可以——但并非人人符合条件,且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情形。涉外收养是越南监管最严格的程序之一,因其直接关乎儿童权益。本文系统梳理2010年《收养法》(52/2010/QH12号,2011年1月1日生效,现行有效)第28条规定的四种允许情形、收养人的条件,以及四种常见误解。

法律依据

  • 2010年《收养法》(52/2010/QH12号)(2011年1月1日生效):第28条(外国人收养越南儿童的情形)、第29条(外国收养人的条件)、第14条(收养人的一般条件)。
  • 19/2011号议定(经24/2019号议定修订):材料、程序与流程细则。
  • 1993年《海牙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2012年2月1日在越南生效)。

外国人可收养越南儿童的四种情形(第28条)

情形适用对象示例
1. 常住于条约国常住于与越南签有收养国际条约国家(双边条约或1993年《海牙公约》)的外国人一对法国夫妇常住法国——法国是越南已加入的《海牙公约》成员国——通过两国中央机关申请收养越南儿童。
2. 指定收养指定收养:继父/继母收养配偶子女;收养亲属;收养残疾或患重病儿童;在越南工作、学习满1年以上者一名在越南工作3年的韩国工程师,申请指定收养其在越期间相识的一名儿童。
3. 常住越南的外国人在越南拥有永久居留(常住证)的外国人一名持有胡志明市永久居留证、稳定居住多年的德国公民,申请收养越南儿童。
4. 条约规定的其他情形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形按具体条约灵活适用;实践中主要为上述三种情形。

收养人条件:双重审查

符合第28条只是”第一关”。外国收养人还须同时满足双重条件:

第一重——越南法律(第29条+第14条)

根据第29条,外国人须满足其常住国法律及第14条规定的条件,包括: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比被收养儿童年长20岁以上;
  • 具备保障抚养、养育、教育被收养人的健康、经济、住房条件;
  • 具有良好品行。

第二重——常住国法律

收养人须证明其符合常住国法律的收养条件——通常由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确认文件。这是许多申请的”卡点”:在越南符合条件,却不满足常住国要求(如年龄限制、婚姻状况)。

哪些人不能收养?

  • 不属于第28条四种情形的外国人(如短期来越旅游、非常住于条约国、不符合指定收养)。
  • 不符合第14条条件者(与儿童年龄差不足20岁、经济/健康条件不达标、品行不佳)。
  • 常住国法律不允许其收养者。

四种常见误解辨析

  1. “任何外国人都能收养越南儿童。”——错误。仅限第28条四种情形。
  2. “有钱就能收养。”——错误。经济条件只是众多条件之一(健康、品行、年龄、常住国法律)。
  3. “收养完成就万事大吉。”——错误。收养后家庭还有义务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定期报告儿童成长情况。
  4. “任何儿童都可被涉外收养。”——错误。被推荐涉外收养的儿童须符合法定条件(特殊困境儿童、国内寻家无果等),指定收养除外。

程序概览

  1. 准备材料(按19/2011号议定,经24/2019号议定修订):收养申请、身份文件、常住国条件确认、体检证明、收入/住房证明、无犯罪记录等。
  2. 递交申请:通过收养中央机关(条约情形)或司法厅。
  3. 材料审核与收养人条件核实。
  4. 儿童匹配(指定收养除外)并征求相关方意见。
  5. 作出承认涉外收养的决定并按规定登记。

提示:本文提及的条约国名单仅为示例;完整最新名单请查询司法部收养局。

申请前自查清单

  • ☐ 我是否属于2010年《收养法》第28条四种情形之一?
  • ☐ 我是否比拟收养儿童年长20岁以上?
  • ☐ 我是否满足健康、经济、住房、品行条件?
  • ☐ 我的常住国法律是否允许我收养?
  • ☐ 我的材料是否齐全(按19/2011号议定,经24/2019号议定修订)?

提示:本文汇总涉外收养的一般法律信息,依据2010年《收养法》(52/2010/QH12号)、19/2011号议定(经24/2019号议定修订)及1993年《海牙公约》,为发布之日的信息。具体材料与程序可能随主管机关新指引调整;办理前请先咨询司法厅或司法部收养局。

内容经FLAW AI Legal Council审核——具有资深律师思维的AI委员会。本文并非真人律师意见,不能替代直接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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