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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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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第346/2025/ND-CP号议定全面取代第53/2020/ND-CP号议定,确立了全新的废水环境保护费框架:污染物费率大幅上调(汞由2000万越盾/千克升至5500万)、计算更清晰、统一按季缴纳。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10月有效的规定,汇总2026年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新规定。

新法律框架

  • 第346/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29日颁布)——2026年1月1日生效,全面取代第53/2020/ND-CP号议定。
  • 法律依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72/2020/QH14号)。

工业废水费用计算

1. 日均废水量低于20立方米的单位

每年缴纳一次,固定标准:

日均废水量年费
低于5立方米/日2,500,000越盾
5至低于10立方米/日3,000,000越盾
10至低于20立方米/日4,000,000越盾

2. 日排放20立方米及以上的单位

公式:F = f + (L × C)

  • F:应缴费额。
  • f:固定费=4,000,000越盾/年。
  • L:含计费污染物的废水总量(立方米)。
  • C:各污染物费率(见下表)。

未开展监测或监测缺少计费污染物指标的:按1,700越盾/立方米计征。

3. 污染物费率(第7条第2款)

指标第346/2025号议定(新)第53/2020号议定(旧)
COD(化学需氧量)3,000越盾/千克2,000越盾/千克
TSS(悬浮物)3,500越盾/千克2,400越盾/千克
汞(Hg)55,000,000越盾/千克20,000,000越盾/千克
铅(Pb)600,000越盾/千克1,000,000越盾/千克
砷(As)1,100,000越盾/千克2,000,000越盾/千克
镉(Cd)2,800,000越盾/千克2,000,000越盾/千克

新导向:收费与实际污染程度挂钩——污染越重收费越高,激励企业达标处理后排放。

缴纳期限与方式(第8条第2款)

  • 按季缴纳——所有单位统一(第53/2020号议定曾区分:20立方米/日以上按季、以下按年一次)。
  • 最迟为次季度首月20日;缴费人自行核定并缴入国库。
  • 接到收费组织通知后10日内补缴差额。
  • 方式:直接到国库缴纳,或非现金缴入收费组织专用账户。
  • 每年3月31日后投产的单位:自投产季度起计征。

免征情形

第346/2025号议定将免征情形扩大至10种(多于53/2020),包括城镇、住宅小区、集中居民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企业应对照免征清单,避免多缴。

范围区分:生活污水

为免混淆: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为1立方米自来水售价的10%(不含增值税);省人民议会可对各类对象决定更高标准。本文聚焦工业废水。

常见问题

1. 未安装监测设备如何计费?
按1,700越盾/立方米——通常远高于处理达标时的按指标计算。配齐监测是最省费用的做法。

2. 逾期缴纳有处罚吗?
逾期缴入国库可能按税收/收费征管法计收滞纳金。请在次季度首月20日前缴纳。

3. 第53/2020号议定还有效吗?
无效。已于2026年1月1日起被第346/2025号议定全面取代。

法律依据

  • 第346/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1日生效)——废水环境保护费;取代第53/2020/ND-CP号议定:第6–7条(费率、公式)、第8条第2款(按季缴纳)。
  • 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72/2020/QH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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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2026年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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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关于废水环境保护费的346/2025/NĐ-CP号议定正式生效,取代53/2020号议定。核心变化:计费方式从\”按阈值包干\”改为\”实际排放量乘以污染程度\”——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需要了解新的费率、缴费周期和免征情形。

法律框架

  • 2025年346/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12月29日颁布,2026年1月1日生效)——关于废水环境保护费,取代53/2020号议定。
  • 2020年《环境保护法》72/2020/QH14号——收费政策的法律依据。

注意区分:346/2025号议定下的\”废水环境保护费\”与\”汽油环境保护税\”完全不同——两种不同的税费政策,不可混引。

新计费原则:污染者付费

346/2025/NĐ-CP号议定将计费方式从\”按流量阈值包干\”改为按废水实际排放量乘以各污染物指标的污染程度计费。排放越多、污染越重,费用越高——真正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

两类企业的计费方式

未开展监测的企业

费率:1,700越南盾/立方米乘以季度实际废水排放量。

已开展监测的企业

费用根据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和各指标污染程度计算。(详细计算公式请直接查阅346/2025/NĐ-CP号议定原文。)

各指标新费率(越南盾/千克)

  • COD:3,000(上调);
  • TSS:3,500(上调);
  • Hg(汞):55,000,000(上调2.75倍);
  • Pb(铅):600,000(下调);
  • As(砷):1,100,000(下调);
  • Cd(镉):2,800,000(上调)。

注意:并非所有指标都上调——Pb和As的费率较旧规定下调。

统一按季度缴费

新议定统一按季度缴费,缴费期限为下一季度首月20日之前。同时取消原20立方米/日的阈值区分。

10种免征情形

346/2025/NĐ-CP号议定第5条规定了10种免征废水环境保护费的情形。企业应直接对照第5条,确定本单位是否属于免征范围。

收费单位可留成最高10%

收费单位可留成所收费款的最高10%用于收费成本;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议会决定。

常见问题

346/2025/NĐ-CP号议定何时生效、取代哪个文件?

2026年1月1日生效,取代关于废水环境保护费的53/2020号议定。

未开展废水监测的企业如何计费?

1,700越南盾/立方米乘以季度实际废水排放量。

季度缴费期限是什么时候?

下一季度首月20日之前;不再区分20立方米/日阈值。

废水环保费就是汽油环保税吗?

不是。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废水收费按346/2025号议定,汽油税按单独的税收政策。

法律依据

  • 2025年12月29日346/2025/NĐ-CP号议定(2026年1月1日生效)
  • 2020年《环境保护法》72/2020/QH14号
  • 53/2020号议定(已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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