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第346/2025/ND-CP号议定全面取代第53/2020/ND-CP号议定,确立了全新的废水环境保护费框架:污染物费率大幅上调(汞由2000万越盾/千克升至5500万)、计算更清晰、统一按季缴纳。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10月有效的规定,汇总2026年工业废水环境保护费新规定。
新法律框架
- 第346/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29日颁布)——2026年1月1日生效,全面取代第53/2020/ND-CP号议定。
- 法律依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72/2020/QH14号)。
工业废水费用计算
1. 日均废水量低于20立方米的单位
每年缴纳一次,固定标准:
| 日均废水量 | 年费 |
|---|---|
| 低于5立方米/日 | 2,500,000越盾 |
| 5至低于10立方米/日 | 3,000,000越盾 |
| 10至低于20立方米/日 | 4,000,000越盾 |
2. 日排放20立方米及以上的单位
公式:F = f + (L × C)
- F:应缴费额。
- f:固定费=4,000,000越盾/年。
- L:含计费污染物的废水总量(立方米)。
- C:各污染物费率(见下表)。
未开展监测或监测缺少计费污染物指标的:按1,700越盾/立方米计征。
3. 污染物费率(第7条第2款)
| 指标 | 第346/2025号议定(新) | 第53/2020号议定(旧) |
|---|---|---|
| COD(化学需氧量) | 3,000越盾/千克 | 2,000越盾/千克 |
| TSS(悬浮物) | 3,500越盾/千克 | 2,400越盾/千克 |
| 汞(Hg) | 55,000,000越盾/千克 | 20,000,000越盾/千克 |
| 铅(Pb) | 600,000越盾/千克 | 1,000,000越盾/千克 |
| 砷(As) | 1,100,000越盾/千克 | 2,000,000越盾/千克 |
| 镉(Cd) | 2,800,000越盾/千克 | 2,000,000越盾/千克 |
新导向:收费与实际污染程度挂钩——污染越重收费越高,激励企业达标处理后排放。
缴纳期限与方式(第8条第2款)
- 按季缴纳——所有单位统一(第53/2020号议定曾区分:20立方米/日以上按季、以下按年一次)。
- 最迟为次季度首月20日;缴费人自行核定并缴入国库。
- 接到收费组织通知后10日内补缴差额。
- 方式:直接到国库缴纳,或非现金缴入收费组织专用账户。
- 每年3月31日后投产的单位:自投产季度起计征。
免征情形
第346/2025号议定将免征情形扩大至10种(多于53/2020),包括城镇、住宅小区、集中居民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企业应对照免征清单,避免多缴。
范围区分:生活污水
为免混淆:生活污水环境保护费为1立方米自来水售价的10%(不含增值税);省人民议会可对各类对象决定更高标准。本文聚焦工业废水。
常见问题
1. 未安装监测设备如何计费?
按1,700越盾/立方米——通常远高于处理达标时的按指标计算。配齐监测是最省费用的做法。
2. 逾期缴纳有处罚吗?
逾期缴入国库可能按税收/收费征管法计收滞纳金。请在次季度首月20日前缴纳。
3. 第53/2020号议定还有效吗?
无效。已于2026年1月1日起被第346/2025号议定全面取代。
法律依据
- 第346/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1日生效)——废水环境保护费;取代第53/2020/ND-CP号议定:第6–7条(费率、公式)、第8条第2款(按季缴纳)。
- 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72/2020/QH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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