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是越南许多投资项目的强制要求——但并非所有项目都需要。法律根据项目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将其分为四组。本文根据《环境保护法》(2020年,经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及第08/2022号议定(经第05/2025号和第48/2026号议定修订)总结2026年分类目录。
规则:哪些项目须编制环评报告?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0条,第一组和第二组投资项目(按第28条第3、4款分类)必须进行环评。第三组(低风险)和第四组(无风险)项目无需编制环评报告——按规定办理环境登记或申请环境许可证即可。
重要提示:第146/2025号法律(2026年1月1日生效)修订了第28条项目分类;第48/2026号议定(2026年1月29日生效)发布了新的附录II(有污染风险的经营类型目录)。查阅目录时务必使用修订后的版本。
第一组项目——高度不利影响风险

第一组包括:
(a)有污染风险、规模/产能大的经营类型;危险废物处理服务;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的项目;
(b)有污染风险、规模/产能中等但具有环境敏感因素的项目;无污染风险但规模大且有敏感因素的项目;
(c)使用土地、水面土地、海域规模大,或规模中等但有敏感因素的项目;
(d)矿产、水资源开采规模/产能大,或中等规模但有敏感因素的项目;
(e)需改变土地用途中等以上规模且有敏感因素的项目;
(f)需大规模移民安置的项目。
典型例子:大型火电厂、冶金、石油炼化、水泥、纸浆、大型化工厂;使用有毒化学品的大规模固体矿产开采。
第二组项目——有风险(未达第一组标准)
第二组指有环境风险但未达到第一组门槛的项目,例如:有污染风险、规模/产能中等的经营类型;规模小但有环境敏感因素;中等规模的土地/水面使用等。
关于规模、产能、排放量和敏感因素的详细标准,见第08/2022号议定附录(经第05/2025号和第48/2026号议定修订)——项目业主应直接查阅现行附录。
审批权限

农业与环境部负责评审:第一组项目;属国会、政府总理投资审批权限的第二组项目;跨省项目;属该部许可权限的项目(矿产/水资源开采、海上倾倒、海域划拨等)。
省级人民委员会评审其余第二组项目。根据第05/2025号议定,地方权限已扩大(下放),涵盖部分公共投资项目及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产业集群内的项目。
环评程序
项目业主:编制环评报告→社区咨询(第05/2025号议定明确了咨询对象、内容和形式)→提交评审→取得评审结果批准→落实环保措施→正式投运前申请环境许可证。
常见问题
无需环评的项目办理什么环保手续?
第三组项目办理环境登记或申请环境许可证(视情形);第四组项目按规定免除相应手续。
应做环评而未做会怎样?
属于环保领域行政违法,可处高额罚款并责令补做环评;项目可能被暂停运营。
哪里查最权威的环评项目目录?
查第08/2022号议定附录经第05/2025号和第48/2026号议定修订后的版本(第48/2026号议定新附录II),或农业与环境部官网。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72/2020/QH14号(经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6年1月1日生效)——第28、30条;第08/2022号议定(经第05/2025号议定2025年1月6日生效、第48/2026号议定2026年1月29日生效修订)。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5日。
您的项目是否须编制环评报告?请联系 FLAT律师事务所进行分类审查与环保手续支持。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内容由AI起草,正在等待QA委员会(FLAW AI Legal Council)审核;尚未经执业律师审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