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在越南调解投资争议——机制与程序

在越南调解投资争议——机制与程序

当投资争议发生时,许多企业的第一反应是诉讼——仲裁或法院。但在双边协商与在裁判机构”开战”之间,越南还有一条较少人知的中间道路:根据第22/2017/ND-CP号议定的商事调解。对于涉外争议,调解具有仲裁和法院难以替代的优势。本文分析在越南调解投资争议的机制与程序。

1. 什么是商事调解?法律框架

握手达成合作协议
插图:握手达成合作协议

第22/2017/ND-CP号议定(2017年2月24日颁布,2017年4月15日生效)定义:商事调解是各方协议在商事调解员作为中间人的协助下解决争议的方法(第3条)。适用范围(第2条):商事活动中产生的争议;至少一方从事商事活动的争议——涵盖绝大多数涉外投资、合资争议。

调解在投资争议”阶梯”中的位置: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第13条将协商、调解置于仲裁和法院之前。因此调解不仅是策略选择,也是符合现行投资法精神的步骤。

须区分:第22/2017号议定下的商事调解不同于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这是一种各方自愿选择的独立的、程序外的程序。

2. 谁可以担任商事调解员?

手持天平的青铜正义女神像
插图:手持天平的青铜正义女神像

并非任何人都可依第22/2017号议定担任调解。根据第8条,商事调解员的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大学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接受过商事调解技能培训。调解员可独立执业,或在商事调解组织、外国商事调解组织在越分支机构执业。

对于涉外投资争议,选择兼通越南法律与国际惯例、在项目领域(建设、房地产、能源等)有经验、熟练掌握各方工作语言的调解员,是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3. 调解程序:5个步骤

第一步——调解协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可依据合同中已有的调解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协议应明确:调解组织/调解员、语言、地点、期限与费用。

第二步——选定调解员。各方共同选定一名或多名调解员。无法达成一致的,商事调解组织按其规则协助指定。

第三步——准备。各方向调解员提交案件陈述与文件。调解员可分别会见各方(单独会谈),了解立场背后的真实利益。

第四步——调解会议。各方可协议程序或遵守调解组织的规则;无协议的,调解员经各方同意主动采取其认为适当的程序。特别之处:调解员有权在调解过程中任何时候提出解决方案——与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和法官不同,调解员是方案的构建者,而非强加者。

第五步——结果。成功的:制作经各方与调解员签署的调解成功书面记录。不成功的:各方可自由转向仲裁或法院;调解中交换的内容保密,不得在后续程序中用作不利于对方的证据(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调解成功结果的法律效力

一起审查文件、牵手的伴侣
插图:一起审查文件、牵手的伴侣

这一点须正确理解:调解成功的书面记录是民事协议,对各方有如合同般的约束力——但不自动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像仲裁裁决。一方不自动履行的,另一方可:

  • 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协议;或
  • 申请法院确认调解成功结果——经确认后,可如法院决定般执行。

因此,调解成功时,应在文书中加入违反和解的制裁条款(违约金、损害赔偿),增强实际约束力。

5. 何时选择调解?利弊分析

优点:绝对保密(不像审判那样公开);快速(数周至数月而非数年);成本远低于国际仲裁;维护合作关系——对希望继续合作的合资尤为重要;各方主导解决方案(可创造仲裁庭/法院无法裁决的方案,如重组合作、交叉抵销)。

缺点:完全依赖自愿——对方不诚信则调解失败;结果无直接执行力;不适合需要威慑性、先例性裁决,或一方已有严重欺诈行为的情形。

宜调解的情形:合同解释、进度、质量、利润分配争议——各方还想维持关系的”技术性”争议。不宜的情形:需紧急冻结资产、对方有转移资产迹象,或争议涉及须以裁决澄清的法律原则问题。

总之,商事调解是许多在越FDI企业投资争议”工具箱”中缺失的一环:快速、保密、低成本且维护关系。在第22/2017号议定建立完整框架、2025年《投资法》第13条赋予优先地位的背景下,投资者应考虑在合同中加入多层级调解条款——让争议发生时,调解是第一站,而非最后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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