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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反洗钱中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办公桌上的财务报表、笔记本电脑与美元现钞 — 企业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配图

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报告可疑交易——也并非所有大额交易都必须报告。本文讨论企业作为“报告主体”在反洗钱中的法律义务:何时须向越南国家银行报告,以及两项相关报告义务(大额交易、电子资金划转)。这是行政—预防角度,与洗钱罪(《刑法》第324条)不同。

1. 法律框架:引用现行有效版本

货币和银行系统,交易报告
插图:货币和银行系统,交易报告
  • 第14/2022/QH15号《反洗钱法》(2023年3月1日起生效)——现行有效;本文引用的文本;
  • 第23/2026/QH16号法律(修改《国家银行法》《反洗钱法》《信贷机构法》若干条款)——2026年12月1日起生效,尚未生效。其修改内容(修改第26条可疑交易报告;增加加密资产领域的可疑迹象;将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纳入报告主体)仅作为”即将生效”说明,不得提前适用;
  • 第27/2025/TT-NHNN号通知(2025年9月15日,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指导报告制度,取代第09/2023/TT-NHNN号通知。不得将第09/2023号通知作为现行有效文件引用;
  • 第340/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25日,2026年2月9日起生效)——货币银行领域的行政处罚,取代第88/2019/ND-CP号和第143/2021/ND-CP号议定。不得引用第88/2019号议定;
  • 第11/2023/QD-TTg号决定(大额标准)、第19/2023/ND-CP号议定(指导该法)。

2. 谁是”报告主体”?——不是所有企业

从下往上看的摩天大楼
插图:从下往上看的摩天大楼

根据第14/2022号法律第4条,报告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从事相关非金融行业、职业的组织和个人,包括:

  • 有奖游戏经营;
  • 房地产经营(出租、转租和房地产咨询服务除外);
  • 贵金属、宝石经营;
  • 会计、公证、法律服务(律师、律师执业组织);
  • 企业设立、管理、运营服务……

必须在开头明确界限:并非所有公司都有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只有第4条所列主体。未列入名单的普通制造企业不是该法下的报告主体。

3. 三项报告义务(明确区分,不得混同)

3.1. 大额交易(第25条)

大额标准:4亿越南盾及以上(第11/2023/QD-TTg号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适用)。

3.2. 可疑交易(第26条)——重点

报告主体在下列情形下向越南国家银行报告:

  • 明知交易系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的要求进行,且有合理理由怀疑资产归其所有或控制;
  • 有合理理由怀疑资产与洗钱有关——依据第27、28、29、30、31、32、33条规定的可疑迹象(第33条为房地产经营领域的可疑迹象)以及报告主体自行确定的其他迹象认定。

详细报告制度执行第27/2025/TT-NHNN号通知(非第09/2023号通知)。

3.3. 电子资金划转(第34条)

向反洗钱局报告的门槛:境内划转5亿越南盾及以上(已在第27/2025号通知下核实)。跨境划转的门槛须在第27/2025号通知中核对后适用。

4. 报告期限(第37条)

现代化商业大楼
插图:现代化商业大楼
  • 大额交易和电子资金划转:自交易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电子报告)或2个工作日(纸质报告);
  • 可疑交易:自交易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自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发现涉罪迹象的:24小时内向有权国家机关和越南国家银行报告。

5. 未报告的处罚

违反报告义务的,按第340/2025/ND-CP号议定(2026年2月9日起生效;取代第88/2019号和第143/2021号议定)在货币银行领域受行政处罚;对组织的罚款为对个人的两倍(第340号议定第5条)。各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须对照议定原文。

6. 保密义务与临时措施

  • 保密:报告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已向越南国家银行报告的事实;
  • 临时措施(简述——第14/2022号法律第44、45条):在法定情形下推迟交易、冻结账户、查封、暂扣财产。

关于并购交易中的客户尽职调查(KYC),见:反洗钱:并购中的KYC义务。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属于报告主体的企业应审查内部流程,以符合《反洗钱法》的报告期限和保密义务。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内容经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未经真人律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