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从串通违法理赔、伪造索赔材料,到自残骗保——可按《刑法》第213条(保险经营欺诈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于个人和保险公司(法人,罚金最高70亿越南盾)。起刑门槛:侵占保险金2000万越南盾以上,或造成损失5000万越南盾以上。
保险经营欺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案是会。适用条文是《刑法》第213条(以合并文本135/VBHN-VPQH为准;经第12/2017/QH14号法律第1条第49点b项修正)。注意:第8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未修改第211–215条——以下数据为截至2026年10月14日的现行规定。
必须避开的严重条号陷阱:根据现行合并文本135,第211条=操纵证券市场罪;第212条=在发行、上市文件中伪造文件罪——两条均为证券犯罪,与保险无关。保险欺诈包括第213条(保险经营)+第214条(社保、失业保险)+第215条(医疗保险)。切勿为保险欺诈引用第211/212条。
4种可追究刑事责任的保险欺诈行为

第213条第1款列举4种构成行为:
- (一)与保险受益人串通,违法办理保险理赔、支付保险金;
- (二)伪造文件、故意歪曲信息,以拒绝在保险事故已发生时的理赔、保险金支付——即保险公司故意作假拒绝赔付也构成犯罪(反向情形,常被文章遗漏);
- (三)在索赔申请材料中伪造文件、故意歪曲信息;
- (四)故意造成自身财产、健康损害以获取保险利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存在法定例外,不可绝对化)。
金额门槛与3档刑罚:从罚金到7年有期徒刑
| 档次 | 条件 | 刑罚 |
|---|---|---|
| 第1款 | 侵占保险金2000万至1亿越南盾以下,或造成损失5000万至2亿越南盾以下,且不属于第174条(诈骗侵占财产)、第353条(贪污)、第355条(滥用职务、职权侵占财产)的情形 | 罚金3000万–1亿越南盾或非监禁改造最高3年 |
| 第2款 | 有组织;手段狡猾精巧;侵占1亿至5亿越南盾以下;造成损失2亿至10亿越南盾以下;再犯危险 | 罚金1亿–3亿越南盾或1–3年有期徒刑 |
| 第3款 | 侵占5亿越南盾以上或造成损失10亿越南盾以上 | 3–7年有期徒刑 |
| 第4款(附加刑) | — | 罚金1000万–1亿越南盾;1–5年内禁止担任职务、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 |
“不属于第174、353、355条规定情形”的排除条款,是区分保险欺诈与诈骗、贪污、滥用职务的分界线——同一伪造材料行为,可能因主体和目的不同而定性不同。不要引用网上流传的2025年4月草案门槛(提议将门槛从2000万→4000万、5000万→1亿)——该提议未获通过。
保险公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会。根据第213条第5款结合《刑法》第76条,商业法人犯保险经营欺诈罪处以罚金:
- (一)第1款行为,侵占2亿至10亿越南盾以下或造成损失4亿至20亿越南盾以下:罚金2亿–10亿越南盾;
- (二)属第2款a、b及đ项情形,或侵占10亿至30亿越南盾以下,或造成损失20亿至50亿越南盾以下:罚金10亿–30亿越南盾;
- (三)第3款情形,侵占30亿越南盾以上或造成损失50亿越南盾以上:罚金30亿–70亿越南盾;
- (四)还可被处1–3年内禁止经营、禁止在特定领域活动或禁止募集资金。
注意法人构成门槛高于个人:个人自侵占2000万/损失5000万起;法人自侵占2亿/损失4亿起。
区分:保险经营欺诈(第213条)与相关罪名
- 第214条——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欺诈罪;
- 第215条——医疗保险欺诈罪(两者均由第05/2019/NQ-HDTP号决议指引适用);
- 第174条——诈骗侵占财产罪:当行为符合诈骗构成而非保险欺诈时适用(见第213条第1款排除条款)。
按第174/2024/ND-CP号议定的行政处罚
未达刑事标准的保险经营欺诈行为,依第174/2024/ND-CP号议定受行政处罚(2025年2月15日生效;依第32/NQ-CP号决议自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第98/2013/ND-CP号议定(经第48/2018号议定修正)已被取代。不要将第46/2023号议定(《保险经营法》实施指引)与处罚议定混淆。
| 对象 | 罚款标准 |
|---|---|
| 个人实施第213条第1款4种行为之一但未达刑事标准 | 2000万–4000万越南盾(侵占不足1000万或损失不足2000万);4000万–6000万(侵占1000万至1500万以下或损失2000万至3000万以下);8000万–1亿(侵占1500万至2000万以下或损失3000万至5000万以下) |
| 法人 | 侵占不足2亿越南盾或损失不足4亿越南盾、或未达刑事标准:1.6亿–2亿越南盾 |
补救措施:强制返还已侵占金额。基础法律:《保险经营法》(第08/2022/QH15号法律,2023年1月1日生效),已由第139/2025/QH15号法律修正。
防范: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应注意什么?
- 保险公司:规范理赔流程,完整留存拒绝赔付的依据——保险事故已发生却无依据拒赔,可能构成第213条第1款(二)项;
- 代理人、受益人:不串通、不在索赔材料中伪造文件;
- 投保人:如实告知财产、健康状况;不自残骗保;
- 理赔纠纷优先通过投诉、调解、民事诉讼解决,再考虑刑事举报——反之,发现犯罪迹象时,应收集证据并向有权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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