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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企业内销:海关手续与纳税义务

EPE内销:海关手续与纳税义务 — 仓库卸货区叉车作业,无人物面部

出口加工企业(EPE)位于保税区内,其加工活动适用单独的税收制度。但当EPE向境内市场销售货物时——这些货物还像许多人误以为的那样”免税”吗?法律回答明确:EPE可以内销,但进入境内的货物属于应税对象,须办理属地进出口海关手续。

EPE是什么——为何内销被视为进口

EPE是在保税区内经营的企业(概念见《进出口税法》第4条)。根据第35/2022号议定第26条第4款,EPE与越南境内其他区域(非保税区)之间的货物交换构成进出口关系(第26条第4款c项情形及无需办理海关手续的情形除外)。因此,EPE内销货物被视为进口到越南的货物。

法律技术说明:第143/2025号《投资法》(第3条第15–16款)仅定义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未定义”出口加工企业”;EPE/保税区概念引自《进出口税法》和第35/2022号议定。

EPE可以内销吗?——可以,但须纳税

第35/2022号议定第26条第11款明确规定:从EPE、出口加工区进口到境内市场的货物属于应税对象,适用进出口税法(另见《进出口税法》第2条第2款、第134/2016号议定第2条第2款)。

这是关键点:常见误区是认为”EPE货物免税”。内销时这一说法错误——免税仅适用于保税区内的加工活动;货物一旦进入境内,纳税义务全额产生。

海关手续:属地进出口

出口加工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适用属地进出口手续:

  • EPE(卖方)办理属地出口——报关类型代码E42(出口加工企业产品出口,包括出口国外和内销,依据第1357/QD-TCHQ号决定所附代码表);
  • 内资企业(买方)按相应类型开立属地进口报关单(第38/2015号通知第75条第3款和第86条);
  • 期限:自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属地进口人须办结海关手续(第38/2015号通知第86条第4款,经修订)。

属地进出口制度的法律依据:第90/2025/QH15号法律第3条第3款(2025年7月1日生效);第08/2015号议定第35条经第167/2025号议定修订(第1条第19款,2025年7月1日生效)。

纳税义务:谁纳税、计税基础是什么?

  • 纳税人是内资企业(属地进口方)——不是EPE;
  • 按税率和进口到境内的产品的计税价值缴纳进口税;
  • 按第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2024年11月26日通过,2025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13/2008/QH12号法律)缴纳进口货物增值税。

特殊情形

  • 废料、次品:出口加工企业的废料、次品可内销——EPE办理出口手续,内资企业按相应类型开立进口报关单(第38/2015号通知第75条第5款);
  • 旧资产内销/清算:EPE可依投资法向境内出售、清算已使用资产和货物;出售时不适用进出口货物管理政策,但进口时未履行条件/标准/专业检验管理的货物,以及许可证管理货物须经进口许可机关书面同意的除外(第35/2022号议定第26条第4款c项);
  • EPE从事加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须满足条件,包括货物存放区域隔离、加工活动与其他经营活动的收入、费用分别核算(第35/2022号议定第26条第6款)。

EPE享受保税区税收政策的条件

EPE自投资登记证记载的设立EPE投资目标时起享受投资优惠和保税区税收政策,但须在正式运营前经海关确认符合海关检查、监管条件——不符合则不享受保税区税收政策(第35/2022号议定第26条第3款)。

速查清单

  1. 将交易作为属地进出口处理(EPE申报E42,内资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申报属地进口);
  2. 内资企业缴纳进口税+增值税,按进口到境内的产品价值计税;
  3. 废料/次品、清算资产适用各自手续(第38/2015号通知第75条;第35/2022号议定第26条第4款c项);
  4. 切勿将”EPE货物免税”的思维用于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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