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取决于两个因素——行贿人是否受到胁迫,以及交代是否发生在被发现之前。越南2015年《刑法》第364条第7款规定了两种不同情形,法律后果各不相同:被胁迫行贿且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的,视为无罪;自愿行贿且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的,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背景:行贿罪的基本量刑框架

在讨论免除规定之前,需先明确行贿罪(第364条)的基本框架。根据第364条第1款,向有职务、权限的人员给予利益(金钱、财产、2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以下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以使其为行贿人的利益作为或不作为的,处2000万至2亿越南盾罚金、最高3年非监禁改造,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加重情节:第2款(2至7年有期徒刑)、第3款(贿赂款5亿越南盾至10亿越南盾以下,7至12年有期徒刑)、第4款(贿赂款10亿越南盾以上,12至20年有期徒刑)。
第364条第7款是该量刑框架的例外——仅适用于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行贿人。
第364条第7款原文

“被胁迫行贿而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的,视为无罪,并退还其用于行贿的全部财物。虽未被胁迫但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的行贿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并退还其用于行贿的部分或全部财物。”
上述原文引自国会办公厅2025年9月5日第135/VBHN-VPQH号合并文本(合并2015年《刑法》与第12/2017/QH14号法律、第59/2024/QH15号法律及第86/2025/QH15号法律)。第364条从未被任何修正案修改,保留2015年原始文本——第8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未修改第364条。
必须明确区分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被胁迫行贿 + 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
法律后果:视为无罪,并退还全部用于行贿的财物。
“视为无罪”的含义强于”免除刑事责任”:法律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第7款给予被胁迫者的最高保护——适用于受到威胁、胁迫(依司法实践)并在案件被发现前主动举报的人。
情形二:自愿行贿(未被胁迫)+ 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
法律后果: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并退还用于行贿的部分或全部财物。
“可以”二字是关键:免除刑事责任并非自动——由法院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决定。自愿行贿人不能保证一定获得免除,退还的财物也可能仅为部分,取决于主管机关的决定。
共同的强制性条件:”在被发现前”

该条件适用于两种情形。根据第03/2020/NQ-HDTP号决议,”在被发现前”指:行为尚未被主管机关发现,也未被任何人举报,而违法者自行全部交代。
相反,在被发现后才交代的,不能适用第7款。此时,交代行为仅可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刑法》第51条规定的坦白情节)予以考虑——不能作为免于追诉或认定无罪的依据。
界限:第7款仅适用于行贿人(给予方)
常见误解:第364条第7款仅适用于给予贿赂的人。受贿人(第354条受贿罪)不能享受该规定。行贿中介人也不在其适用范围——中介行为在《刑法》第365条第6款另有专门规定。
常见问题
1. 调查机关已经发现后再交代,能否免除?
不能。第7款的先决条件是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被发现后的交代仅可作为从轻情节(第51条)。
2. “被胁迫”如何理解?
依司法实践,指行贿人受到威胁、胁迫的情形。不应自行作出超出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扩大解释。
3. 自愿交代的行贿人一定能免除刑事责任吗?
不一定。法律用的是”可以”——免除与否由法院决定,不是自动权利。
4. 用于行贿的财物能退还吗?
被胁迫者退还全部;自愿交代者退还部分或全部,由主管机关决定。
5. 该规定适用于受贿人吗?
不适用。第364条第7款仅适用于行贿人。受贿人(第354条)不在该款调整范围。
实务建议
- 如被胁迫行贿,越早主动交代越好——在案件从任何渠道被发现之前。
- 不要凭感觉判断”是否已被发现”:发现时点以主管机关实际掌握信息为准。
- 交代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法律要求”全部交代”。
- 由于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差异巨大(”无罪”与”可以免除”),是否存在”被胁迫”因素是关键点,应在律师协助下审慎评估。
法律依据(2026年10月14日核验)
- 2015年《刑法》(第100/2015/QH13号法律,2015年11月27日颁布;2018年1月1日生效)——第364条(第1款、第7款)、第51条;依据国会办公厅2025年9月5日第135/VBHN-VPQH号合并文本。
- 第03/2020/NQ-HDTP号决议——对”被发现前”的解释。
- 效力说明:第8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未修改第364条。2026年《刑法》修正草案仅为草案,不是现行规定。
建议内链: 第200条逃税罪文章(FLAW-P0027)、区分逃税罪与税务行政违法文章(FLAW-P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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