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购交易之前,目标公司背负大额债务并不少见——而买方往往不愿按原状”买下”这笔债务。常见的处理结构是债转股(debt-to-equity swap):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转为对公司的出资,公司借此在交易前降低负债、增加注册资本。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的越南现行法律,解析该结构的程序与税务影响。
1. 债转股的本质
债转股本质上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协议:公司不再以现金偿还债务,双方约定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为债权人对公司的出资。其法律效果是双重的:
- 对公司而言:相应债务被消灭,同时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增加额与新增出资价值相对应;
- 对债权人而言:从”贷款人”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或股份公司股东,享有相应公司形式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在并购背景下,该结构有助于在出售前”净化”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降低负债率、提高净资产——从而改善估值、降低买方风险。有时未来的买方本身就是实施债转股的债权人,借此先成为股东,再推进全面收购。
2. 企业法下的三步程序
债转股涉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受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调整——具体为关于增资的第68条、第87条和第112条(该法现行有效,已由第76/2025号法律修正)。程序包括三个步骤:
第一步——债转股协议。债权人与公司签署协议,载明:哪些债务被转换(本金、利息或两者)、转换价值,以及转换后债权人持有的股权比例。这是基础文件——后续所有步骤都建立在第一步确定的内容之上。
第二步——增资决议。公司有权机关(成员大会/股东大会,依公司形式而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增资额与债权人新增出资相对应。对于股份公司,该步骤与向债权人发行新股挂钩——以非公开发行(私募)方式进行(见第3节)。
第三步——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增资完成后,公司办理企业登记证变更登记,记载新的注册资本额和新的成员/股东结构。该步骤的法定期限为10天。
3. 股份公司的情形:向债权人非公开发行
对于股份公司,债转股通过向债权人发行新股来实现。由于新股仅向特定对象——债权人发行,而非向社会公众广泛发售,适用形式为股份非公开发行(私募)。
实务要点:向债权人发行股份的价格(债转股结构中通常按面值)及发行数量,必须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中明确,与第一步约定的被转换债权的价值相对应。
4. 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情形:先办理出资登记
如果实施债转股的债权人是外国投资者,还需注意投资法层面的额外手续。根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21条(2026年3月1日生效,全面取代2020年《投资法》),外国投资者进行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属于第21条第3款所列3种情形的,必须事先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换言之,外国投资者并非任何情况下都要登记——仅在属于第21.3条3种情形之一时才产生该义务。因此,在实施涉外债转股前,应将具体情形与法定3种情形对照,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出资登记,既避免遗漏手续,也避免不必要地拖慢并购进度。
5. 企业所得税影响
税务方面,适用框架为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两点已经明确:
- 增加注册资本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公司增资——无论以现金还是以债转股方式——不产生公司的应税收入;
- 按面值转换通常不产生差额。当债务按面值转为出资(债务价值=记入的出资价值)时,不产生应考虑纳税义务的差额。
但有一点尚未明确,不应想当然:债权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haircut)——即仅将部分债务转为出资,其余债务直接豁免——的情形下,被豁免的债务部分是否构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税”其他收入”。这需要就每种交易结构进行具体的税务咨询,不能一概而论。
常见问题
债转股需要其他债权人同意吗?
原则上,这是公司与实施债转股的债权人之间的双边协议。但如果其他贷款协议中有关于资本结构变更的限制性条款,应事先审查以避免交叉违约。
外国债权人债转股需要登记吗?
取决于是否属于第143/2025号《投资法》第21条第3款所列3种情形之一。如属于,必须事先办理出资登记。
增资后办理企业登记变更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登记规定,期限为10天。
被豁免的债务部分(未转为出资)是否纳税?
这一点尚未明确——应进行具体税务咨询,不宜自行推断。
引用来源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现行有效(经第76/2025号法律修正):第68条、第87条、第112条(增加注册资本);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2020年《投资法》):第21条(外国投资者出资;第3款3种须登记的情形);
-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增资的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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