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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定代表人是否代替公司承担刑事责任?

手持笔在空白记事本上

简短回答:不存在”替罪”。越南法律中没有”代替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公司被追究不等于法定代表人”顶罪”;法定代表人只在自己实施犯罪行为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此时是以犯罪人个人身份被追究,而非”替公司”。

一、基本原则:刑事责任附着于犯罪行为人

象征法律的法院石柱
插图:象征法律的法院石柱

以下三个要点,均引自现行有效的最新文本:

  • 《刑法》第2条第2款(合并文本135/VBHN-VPQH,2025年9月5日):只有第76条列举的罪名才能追究商事法人的刑事责任。
  • 《刑法》第75条第2款:“商事法人承担刑事责任不排除个人的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平行、独立存在——公司被处罚不等于个人免责,反之,个人被追究也不等于公司当然脱责。
  • 《刑法》第3条处理原则确认刑事责任只适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核心结论:每个主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上不存在把刑事责任从公司”转移”给代表人的途径。

二、法定代表人何时承担刑事责任?

在办公室签署法律文件
插图:在办公室签署法律文件

法定代表人只在自己实施犯罪行为时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直接实施、组织、教唆、帮助或指挥犯罪行为。此时,其以个人犯罪人身份依相应条款被追究,绝不是以”替代表”身份。

两者同时被追究是完全可能的:公司被追究(满足第75条四个条件且罪名属于第76条),同时代表人以个人身份被追究。这是两种独立的责任,不是”连带”也不是”替代”。

示例(仅为说明):兼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指令会计部门做两套账逃税。公司可能作为商事法人被追究(若满足第75条且罪名属第76条),总经理则因指挥行为以个人身份被追究。无人替他人”顶罪”。

三、诉讼中的角色:代理人,而非默认被告人

实务中最易误解的情形:法定代表人被传唤出庭,被误认为”替公司被抓”。法律严格区分三种身份:

  1. 法人的诉讼代理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人的一切诉讼活动,均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刑事诉讼法》第434条,合并文本104/VBHN-VPQH,2025年8月27日)。
  2. 个人身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当其本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3. 证人。

同一人可同时具有身份(1)和(2),但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角色,不可混同。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435条第1款đ项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其所代表法人的证言,也不得被强迫承认法人有罪。这是重要的诉讼保障,反映了该角色的”代理”本质。

实务提示: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被起诉时,法人须另派他人代理参加诉讼(第434条)。对只有一名法定代表人的小企业,这一程序常令人手足无措——这是现实困难,并非法律的额外规定。

四、代表人对公司的责任:民事责任,而非刑事”替代”

桌上的钥匙和笔记本电脑——电子数据、数字证据
插图:桌上的钥匙和笔记本电脑——电子数据、数字证据

《企业法》第13条第2款(合并文本67/VBHN-VPQH;该内容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6月17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因违反义务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承担“依法”的个人责任。

这是向公司自身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须向公司赔偿——而不是”代替公司承担刑事责任”。两种制度完全不同。

五、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定义

  • 《企业法》第12条第1款: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企业交易产生的权利、履行义务,并在仲裁、法院作为民事案件请求人、原告、被告或有利害关系人代表企业的个人。
  • 《企业法》第12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可设一名或多名法定代表人;各代表人之间权利义务划分不清的,每名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均为企业的完全授权代表,并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注:”连带”此处是民法用语。)

常见问题

问:公司被刑事处罚,董事(法定代表人)是否自动被追究?
答:不是自动。只有董事本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才以个人身份被追究。否则其仅以法人代表人身份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434条)。

问: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犯罪文件,但辩称”只是执行命令”,能否免责?
答:”执行命令”不是当然的免责事由。法院会评估每个人的作用、认知程度和自愿性。

问:法定代表人能否拒绝作出不利于其所代表公司的证言?
答:可以。《刑事诉讼法》第435条第1款đ项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被强迫作出不利于其所代表法人的证言。

法律依据

  • 越南《刑法2015》——合并文本135/VBHN-VPQH(2025年9月5日)——第2、3、75条——现行有效(含8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内容,2025年6月25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
  • 越南《刑事诉讼法》——合并文本104/VBHN-VPQH(2025年8月27日)——第434、435条——现行有效
  • 越南《企业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第12、13条——现行有效(第13条第2款按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内容,2025年6月17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
  • 全文查询:thuvienphapluat.vn(查询日期: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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