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想做加密资产发行平台的越南科技企业:许可申请准备路线图

在越南成为加密资产服务组织不是普通的经营登记:第05/2025号决议筑起了10万亿越南盾的资本围栏、49%的外资持股上限和财政部的许可机制。想申请许可的企业——尤其是与外国伙伴的合资企业——必须从一开始就按这道围栏设计资本和股东结构。

法律依据

第05/2025号决议第8条的核心条件:资本与持股结构

第05/2025/NQ-CP号决议将加密资产服务组织界定为在越南设立、由财政部在试点框架内许可的企业,并有两个硬性数量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亿越南盾,且外商投资组织在注册资本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49%。这一资本门槛把加密资产服务组织置于全系统资本要求最高的金融机构之列——与商业银行相当——监管的信息很明确:试点市场只给有真实金融实力的组织,不给资本单薄的交易所初创公司。

49%的外资持股上限对想进入越南的外国平台有直接的结构后果:不能设立100%外资公司来运营交易所;可行的模式是与持股51%起的越南伙伴合资,或买入一家合格越南组织的少数股权。任何用以规避上限的”代持”结构都被投资法和试点机制排除,也是发证机关审查最严的一点,因为它决定试点市场的实际控制权。

申请档案、发证机关与获证后的运营条件

发证机关是财政部——根据第05/2025号决议主持加密资产市场试点组织的机关。申请档案在结构上包括:法人和资本档案(章程、10万亿越南盾注册资本实缴完毕的确认、股东名单和外资持股比例)、能力档案(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交易与托管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反洗钱和安全流程),以及试点框架内的运营方案(拟上市的加密资产类别、服务的投资者类别、客户资产与组织自有资产的隔离机制)。每组条件的技术细节由财政部指导文件规定;申请人应从预审阶段就与发证机关对接,确定适用的档案目录。

获证后,组织处于试点持续监管之下:只能对试点范围内的加密资产和投资者类别提供服务,须遵守客户资产隔离和保全规则,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并对加密资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按第284/2026/ND-CP号议定受罚(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包括无证提供服务。外国投资者在市场内交易只能通过这些持牌组织,而不能直接与框架外平台交易。

适用分析

在路径上,企业实际经历三个阶段:结构设计(选择满足49%上限的合资伙伴,实缴足10万亿越南盾注册资本——是真实缴付的资本,不是认缴资本)、与财政部的预审对接(确认适用的档案目录和技术条件)、许可评审。常被低估的一点是实缴资本要求:10万亿越南盾必须在获证前实际缴付,意味着投资者要在没有收入的阶段锁定巨额资本——这本身就是承诺测试,也是试点期内持牌组织数量将非常有限的原因。

对想在这个市场立足的外国投资者,有三扇合法的门:以最高49%的比例参股一家持牌服务组织;向持牌组织提供技术和支持服务(按服务合同,不掌握市场运营控制权);或等待试点后的机制。不存在的门是:在试点框架外运营面向越南投资者的交易平台——该活动按第284/2026号议定受罚,并视严重程度有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企业应在与任何无证平台签署合作协议前,明确自己站在哪扇门前。

行动建议

  • 从一开始就按第05/2025号决议第8条设计股东结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亿越南盾,外资持股最高49%。
  • 与财政部进行预审对接,确定提交时适用的档案目录和技术条件(系统、托管、反洗钱)。
  • 准备三层档案:法人—资本—股东;人员和系统能力;运营方案和客户资产隔离机制。
  • 在运营方案本身中设计获证后合规:上市范围、投资者类别、监管报告和第284/2026号议定制裁。

常见问题

科技企业想做加密资产发行平台需准备什么档案?

三层档案:(1)法人、资本和股东——在越南设立企业的档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亿越南盾的确认、股东名单和外国块持股比例不超过第05/2025号决议第8条的49%;(2)运营能力——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交易与托管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反洗钱、客户识别和信息安全流程;(3)试点框架内的运营方案——拟发行和上市的加密资产类别、服务的投资者类别、客户资产隔离和保全机制。详细目录按提交时发证机关财政部的指导文件执行。

第05/2025号决议下加密资产服务组织的资本和外国股东条件是什么?

根据第05/2025/NQ-CP号决议第8条:加密资产服务组织必须是在越南设立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亿越南盾——是实际缴付的资本,不是认缴资本——且外商投资组织在注册资本中的持股比例最高49%。49%上限适用于外国块的总持股,因此外国平台不能通过100%外资子公司在越南运营交易所;合法模式是与持有多数股权的越南伙伴合资,或向一家合格的越南组织作少数出资。

加密资产交易所、平台的许可路径通过哪个机关办理?

通过财政部——第05/2025号决议下主持加密资产市场试点组织、并为服务组织发证的机关。实际路径分三个阶段:设计满足第8条的企业结构(实缴10万亿越南盾、外资持股最高49%);与发证机关预审对接,确定适用的档案目录和技术条件;以及在试点市场提供服务前的许可评审。无证提供服务自2026年9月1日起按第284/2026/ND-CP号议定受罚。

企业应如何准备技术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以满足许可条件?

按试点框架的能力条件组:交易和托管系统必须能按钱包和账户把客户资产与组织自有资产隔离;必须有密钥和数字资产安全机制(冷存储、多重签名、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交易日志完整保存以供检查和争议解决;客户识别和反洗钱流程须能对接报告要求;并需要事件应对、备份和灾难恢复方案。技术细节水平由财政部指导文件规定——企业应在预审阶段核对技术条件目录,而不是先建系统再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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