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格如何依法结束,是许多企业容易出错的环节:有的误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预告期,有的忘记书面通知试用结果。这两种错误都可能引发争议并招致行政处罚。本文依据越南现行《劳动法典》,说明依法结束不合格试用的程序。
1. 适用法律框架:2019年《劳动法典》(2026年合并文本)

试用制度由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典》第24条至第27条调整,合并文本为第18/VBHN-VPQH 2026号(2026年2月12日)——仍是越南现行劳动法律框架,尚未被取代。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适用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16条(自2026年9月10日起生效,取代第12/2022/ND-CP号议定)。
2. 试用不合格适用第27条终止,而非第36条

关键法律要点:《劳动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试用不符合要求的,终止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试用合同”。这是试用关系的独立终止机制——不适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理由和预告期(第35条、第36条)。结束不合格试用无需提前30天或45天通知。
相反,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无需预告、无需赔偿取消试用合同或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第27条第2款)。
3. 法定义务:通知试用结果
第27条第1款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时必须将试用结果通知劳动者。最佳实践:书面通知,载明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及依据试用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作出的依据。
未通知试用结果属于行政违法:罚款50万–100万越盾(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16条第1款b项;对个人的处罚标准,组织违法加倍)。
4. 依法结束不合格试用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考核评估。将实际工作表现与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条款)约定的考核标准对照。标准越具体、可衡量,越能防范争议。
第二步——书面通知。发出试用结果通知,载明:试用期限、考核不合格的结论、考核依据,以及根据第27条第1款终止试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三步——终止并结算。终止试用合同(或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无需预告。足额支付试用期工资(不低于该工作工资的85%,第26条)及其他约定权益。
第四步——办结手续。返还劳动者的证件(如有扣留),确认社会保险参保时间(如适用)。
5. 常见违法行为与处罚(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16条)
- 50万–100万越盾:对期限不满1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违反第24条第3款);试用期结束未通知试用结果。
- 200万–500万越盾:对同一工作要求试用超过1次;试用超过约定期限或超过第25条上限(180/60/30天及6个工作日,视工作类别);试用工资低于约定或低于该工作工资的85%;试用合格后未订立劳动合同(订立了单独试用合同的情形)。
- 补救措施:责令按该工作工资足额补发;责令与试用合格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6. 给企业的建议
- 在试用合同中写入具体、可衡量的考核标准——这是争议中最重要的”护盾”。
- 即使试用不合格,也要书面通知结果并存档。
- 不要混淆”试用结束”(第27条)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用错机制就用错预告期和法律依据。
- 核查试用期限不超过第25条上限,试用工资不低于85%底线。
常见问题
问:结束不合格试用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答:不需要。《劳动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试用不合格即终止合同,不适用第35条、第36条的预告期。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立即离职吗?
答:可以。第27条第2款允许任何一方在试用期内无需预告、无需赔偿取消合同。
问:忘记通知试用结果会怎样?
答:违反第283/2026/ND-CP号议定第16条第1款b项,罚款50万–100万越盾(个人),组织加倍。
法律依据
- 第45/2019/QH14号《劳动法典》,第18/VBHN-VPQH 2026号合并文本(第24、25、26、27条)。
- 第283/2026/ND-CP号议定关于劳动领域行政处罚(第16条),2026年9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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