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外资连锁药店零售:是否允许?

Pharmacist holding medicine bottles

越南的连锁药店市场增长迅速,吸引了众多外国投资者,但这是越南市场准入承诺几乎完全保留给国内企业的领域之一。给外资投资者的直接答案是:有外资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因此由外资直接拥有并运营的连锁药店模式目前在越南不被允许。

禁止的依据:从世贸承诺到修订后的《药品法》

越南在世贸组织承诺表中并未承诺开放药品的分销服务,国内药品法把这一保留转化为直接规则。经第44/2024/QH15号法修订的第105/2016/QH13号《药品法》规定,有外资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与药品分销直接相关的活动,不得零售、批发药品与药用原料,但同一条款列明的狭窄例外除外。

这些例外并不能为连锁药店打开大门:它们主要涉及企业自身进口、生产、委托加工或在越南通过技术转让取得的药品在获准分销关系中的情形,以及为临床试验供应。第54/2017/ND-CP号法令第91条第10款也确认了外资药品企业在越南的常见模式:享有进口权,但没有在越南的分销权。

GPP与药师条件:国内药店的标准

尽管外资投资者无法借这些条件开设直营连锁,了解药店的条件仍有价值,因为这是投资者的任何国内合作伙伴都必须满足的标准。药店必须达到第02/2018/TT-BYT号通知下的药品零售良好实践(GPP),设有持执业证书的药师担任专业负责人并按规定在岗,并满足仓储、面积与设备的最低条件。

零售机构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与执业证书的药师,机构只能销售许可范围内的药品,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连锁药店不只是选址与品牌的问题,也是为每个门店招聘并留住负责药师的问题,国内投资者扩展连锁时同样要解决。

在线售药与外资的可行模式

2024年《药品法》修订为通过电商平台零售药品开辟了通道,条件严格,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零售机构。这一变化拓宽的是已获准零售主体的销售渠道,并不改变对外资企业的分销限制:外资平台或连锁仍不能自行在越南零售药品。

外国投资者的可行模式位于分销之外:在越南生产药品、进口药品并授权合格的国内伙伴分销、在允许范围内提供专业物流服务,或投资制药技术。每种模式都应在投资时点核查市场准入条件,因为药品领域的规则经常在各轮修法中被重新审视。

常见问题

外资连锁药店零售是否允许?

不允许,依现行法律。经第44/2024/QH15号法修订的第105/2016/QH13号《药品法》规定,有外资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零售、批发药品,少数例外并不包括连锁药店模式。外资企业可以在越南进口与生产药品,但面向消费者的分销必须通过合格的国内机构进行。

药师与GPP条件如何?

越南合法药店必须达到第02/2018/TT-BYT号通知下的GPP药品零售良好实践标准,设有持执业证书的药师担任专业负责人,满足面积、仓储与设备条件,并且只能销售许可范围内的药品。这是国内零售机构的标准;对外资投资者而言,障碍在于拥有并运营零售活动本身,而该活动不被允许。

有无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限制并不在某个具体的外资持股比例,而在活动本身:有外资的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外资比例多少,都不得在越南从事药品分销与零售,法定例外除外。因此,在一家药品公司中持有少数外资股份,并不会在该公司被认定为有外资的经营企业时自动使零售活动合法化。

可以在线售药吗?

在线售药不改变结论。2024年《药品法》修订允许符合条件的零售机构自2025年7月1日起通过电商平台售药,但零售权仍属于获准零售的主体。外资企业不能用线上渠道做线下被禁止的事;可行模式是与具备GPP资格的国内连锁药店合作,由其作为合法零售方。

给药品投资者的结论

由外资直接拥有并运营的连锁药店目前在越南不被允许,因为限制针对的是药品分销与零售活动本身,而不是资本比例。外国投资者应围绕生产、进口以及与合格国内伙伴的分销合作来设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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