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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冤错赔偿:谁可以获得赔偿?

法院大楼黑白照片 — 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无人物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机关的错误可能导致无辜者被拘留、逮捕、羁押,甚至服刑。当冤错被确认后,国家有责任赔偿受害人。那么,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获得国家冤错赔偿?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本文梳理《国家赔偿责任法》的现行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冤错是什么?

正义天平雕像
插图:正义天平雕像

刑事诉讼中的冤错,是指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诉讼机关违法采取紧急拘留、逮捕、羁押、立案、起诉、审判或执行刑罚等诉讼措施,之后被有权机关确认为冤错的情形。这不是诉讼过程中可以纠正的一般程序瑕疵,而是已经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责任范围由《国家赔偿责任法》(第10/2017/QH14号,现按2025年第98/VBHN-VPQH号合并文本适用)第2条和第3条第1款确定:因执行公务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属于法律规定情形的个人和组织,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哪些人可以获得国家冤错赔偿?

企业文件档案管理
插图:企业文件档案管理

《国家赔偿责任法》第18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获得赔偿的9种情形。注意:一些资料只列出4–5种,是不完整的——以下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完整9种情形:

第一组——被错误紧急拘留、逮捕、羁押:

  • (k1)被紧急拘留,但没有《刑事诉讼法》依据,且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 (k2)被逮捕、被羁押后被释放、羁押决定被撤销、逮捕令或延长羁押未获批准——因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第二组——被错误临时羁押:

  • (k3)被临时羁押后,有判决、决定确认不存在犯罪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侦查期限届满仍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

第三组——被错误执行刑罚:

  • (k4)已服完或正在服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已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死刑——之后被确认为冤错。

第四组——被立案、起诉、审判、执行但未被羁押:

  • (k5)被立案、起诉、审判、执行刑罚,但未被羁押、临时羁押或服刑——之后被确认为冤错,或侦查期限届满不能证明犯罪。

第五组——数罪、数判决:仅赔偿超出部分:

  • (k6)同一案件被指控数罪,已服刑,之后被确认未犯其中一罪或数罪,且其余罪名合并刑期少于已羁押、服刑时间——赔偿超出部分;
  • (k7)数罪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之后被确认未犯被判死刑之罪,且其余罪名合并刑期少于已羁押时间——赔偿超出部分;
  • (k8)经数个判决合并刑罚,之后被确认未犯其中一罪或数罪,且其余罪名刑期少于已羁押、服刑时间——赔偿超出部分。

第六组——被冤错的商事法人:

  • (k9)商事法人被立案、起诉、审判、执行——之后被确认不存在犯罪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侦查期限届满不能证明,且该法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注:除上述9种情形外,第18条第10款还规定了财产方面的扩展情形:因与第1–9款相关的扣押、暂扣、查封、没收、冻结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害的个人和组织。

获得冤错赔偿的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责任法》第7条,赔偿责任须同时具备三个依据:

  1. 有确认执行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文书及相应的赔偿请求;
  2. 有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范围的实际损害;
  3. 实际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意味着:被宣告无罪不等于自动获得赔偿——请求人必须持有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文书。还需注意:受害人自身有部分过错的,国家只赔偿扣除与其过错相应部分后的损害(第4条第5款)。冤错不等于一律全额赔偿。

另一重要条件:被释放但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即使不构成被追诉之罪),不属于赔偿范围——法律要求”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谁有权代为请求赔偿?

企业重组期间的财务文件与计算器
插图:企业重组期间的财务文件与计算器

《国家赔偿责任法》第5条规定以下主体有权请求赔偿:

  1. 受害人本人;
  2. 受害人死亡时的继承人;受害组织终止时的承继组织;
  3. 受害人的法定代表人;
  4. 经有权请求赔偿人授权的个人、法人。

赔偿处理机关是直接管理造成损害的执行公务人员的机关——根据诉讼阶段不同,可能是侦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赔偿主体是国家(通过赔偿处理机关),而不是侦查员、检察官或法官个人。

冤错赔偿请求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第6条第1款,赔偿请求时效为3年,自有权请求赔偿人收到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文书之日起算——不是从出狱之日或判决之日起算。这是最多人误解的一点。(第52条规定的情形和恢复名誉请求除外。)

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按《国家赔偿责任法》关于可赔偿损害的规定确定(包括第27条关于精神损害的规定)。请求人应查阅合并文本98/VBHN-VPQH(2025),确定其具体案件中可赔偿的损害项目。

冤错赔偿请求程序

基本流程:有权请求赔偿人准备卷宗,包括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文书(确认执行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文书)、实际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提交给赔偿处理机关(直接管理造成损害的执行公务人员的机关)。双方就赔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诉讼程序解决。卷宗和程序细节见第68/2018/ND-CP号议定(现行有效;已有替代草案但尚未颁布)。

2027年3月1日起第15/2026/QH16号法律的变化

效力重要提示:第15/2026/QH16号法律(2026年8月23日通过,修改36条、废止78条中的2条)尚未生效——该法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不得将其规定作为现行法律引用。

自2027年3月1日起,赔偿请求人可选择:请求直接管理执行公务人员的机关处理;起诉请求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或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此外,第7条第2款c点(关于赔偿责任认定依据)也被第15/2026号法律修改——仅自2027年3月1日起适用。

结语

现行法律(第10/2017/QH14号法律、合并文本98/2025)规定了刑事诉讼中9种可获得国家赔偿的冤错情形,请求时效为自收到依据文书之日起3年。受害人应注意:须有确认违法行为的文书作为依据,须证明实际损害和因果关系,并清楚区分现行规定与仅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的新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