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

越南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必备内容与关键条款

法槌与法律书籍——越南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示意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retainer)是许多企业替代设立内部法务部门的选择。但一份粗糙的常年顾问合同——范围模糊、费用不清、没有终止条款——正是企业与律所之间大多数争议的根源。本文分析2006年《律师法》第54条(现行有效)规定的法律服务合同6项必备内容、常年顾问合同特有的7项条款,以及5类常见争议及防范条款。

1. 什么是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是指律师执业机构(或律师)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通常12个月)为客户定期、持续提供法律服务,客户支付固定月费/季费的法律服务合同。与按事项委托不同,常年顾问适合有持续法律需求的企业: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处理小额争议、内部培训。

2. 《律师法》第54条规定的6项必备内容

2006年《律师法》(2012年修订,现行有效)规定法律服务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第54条规定的6项必备内容:

  1. 客户与律师执业机构(或个人执业律师)的名称、地址;
  2. 服务内容与履行期限——描述须具体到足以界定工作范围,避免”就一切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之类的笼统表述;
  3. 客户与律师执业机构的权利、义务;
  4. 报酬及其他费用——根据《律师法》第55–56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援助除外);
  5. 违反合同的责任——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如何处理;
  6. 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缺少上述6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争议时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法律依据不完整——而实务中,市场上许多常年顾问合同只简略写了两三项。

3. 常年顾问合同特有的7项条款

除6项必备内容外,一份严谨的常年顾问合同还需要以下7项特别条款——每项附理由与示范表述:

3.1. 定期服务范围+除外清单

具体列明:法律咨询(小时/月)、合同审查/起草(数量)、参与谈判、定期合规提示。同时明确除外事项:法院/仲裁诉讼、复杂行政程序、 deep专业咨询(税务、知识产权等)——按事项另行计费。示范表述:“超出第X条范围的服务,按双方另行协商的事项委托及费用执行。”

3.2. 固定费用+超额机制

约定固定顾问费(如X百万越南盾/月)及超额计费方式:超出定额的咨询小时按约定的小时费率计收,每月对账。常年顾问最常见的争议——”做了多少算多少钱”没有依据——用超额条款彻底解决。

3.3. 期限与自动续期

合同期限(通常12个月)、自动续期条件,以及提前若干天书面拒绝续期的权利。避免合同”自动延续”多年却从未复核费用与范围。

3.4. 保密义务

律师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通常2–5年),涵盖接触案卷的律所人员。

3.5. 利益冲突

律所承诺在发生利益冲突时立即通知(如在同一事项中为直接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及处理机制:客户有权终止合同或要求更换承办律师团队。

3.6. 合同终止

各方的单方终止权:预告期(通常30天)、在办事项的案卷移交义务,以及未完成工作的费用结算方式。这是最常被遗忘的条款——往往到想结束合作时才发现没有干净的退出通道。

3.7. 不承诺结果

根据《律师法》第9条,律师禁止向客户承诺案件结果。该条款明确:律所承诺以执业应有的谨慎、专业履行义务,但不保证具体结果(胜诉、获批等)。同时,第9条禁止律师收取约定报酬之外的任何款项、利益——费用透明保护双方。

4. 五类常见争议及条款防范

  • “这项工作包不包含在顾问费里”之争:用详细的范围+除外清单防范(3.1);
  • 超时计费没有依据:用小时费率+月度对账防范(3.2);
  • 想结束合作却”被卡住”:用终止+移交+结算条款防范(3.6);
  • 商业信息泄露:用终止后延续的保密义务防范(3.4);
  • 律师为竞争对手服务:用利益冲突条款+终止权防范(3.5)。

5. 签约前核查清单

  • 签约资格:律所签约人有签约权限(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企业核查律师执业机构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
  • 印章与签字:合同及附件齐全;
  • 费用附件:详细费用表(固定费、超时小时费率、范围外事项费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 对接人:指定主办律师及沟通渠道;
  • 定期复核:约定复核范围与费用的时点(如每6个月一次)。

常见问题

法律服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是的。2006年《律师法》第54条规定法律服务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6项必备内容。

律师报酬由谁决定?
由双方协商(《律师法》第55–56条),法律援助另有规定。参考:第123/2013号议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报酬上限。

律师可以承诺胜诉吗?
不可以。《律师法》第9条禁止承诺结果,也禁止收取约定报酬之外的款项、利益。

服务合同的一般法律框架?
2015年《民法典》第513–521条关于服务合同的规定,补充《律师法》未调整的事项。

引用来源

  • 2006年《律师法》(2012年修订,截至2026年10月14日现行有效):第9条(禁止承诺结果;禁止收取约定报酬之外利益)、第54条(6项必备内容;书面形式)、第55–56条(报酬协商);
  • 2015年《民法典》:第513–521条(服务合同);
  • 第123/2013/ND-CP号议定:第18条(刑事案件报酬上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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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FLAW AI法律委员会起草,正待质检委员会审核后报所有人批准。文中示范条款仅供参考,须由律师根据每笔交易具体调整;内容为截至2026年10月14日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非执业律师出具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