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孩子却没有交给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或者探视一次次被阻挠。这时候,当事人需要的不是再打一场抚养权官司,而是让已经生效的判决真正落地。本文只讲这一个环节:越南对子女交接与探视判决的强制执行。它不讨论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也不泛谈探视权的一般内容,更不包括抚养费的强制执行——追讨抚养费针对的是财产,与交接孩子完全是两条执行路径。
一、先分清两类义务
同一份离婚判决里可能同时有两种义务。交接义务,是指现在带孩子的一方必须把孩子交给判决确定的抚养方。探视义务,是指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按判决确定的时间、方式,让另一方接走孩子、相处并按时送回。两种义务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方法与追钱完全不同:查封、扣划、拍卖解决不了“把孩子交出来”这个问题。执行人员的工作,是让交接或者探视实际发生,同时尽量减少对孩子的冲击。
实体法依据是2014年《婚姻家庭法》。该法第82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阻挠;第83条第2款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及其家庭成员,不得阻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照顾、养育和教育子女。强制执行,就是让这两条规定在现实中得到遵守的手段。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中关于交接、探视的部分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还在上诉、抗诉期限内,或者正在二审程序中,不能申请执行。
- 已经作出执行决定。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提出执行申请,附上生效判决。机关负责人作出执行决定,并指定执行员负责办理。
- 自动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根据《民事判决执行法》(第106/2025/QH15号法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条第1款,自动履行期限为10天,自义务人被依法通知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仍不交接孩子、仍阻挠探视,才可以考虑强制措施。自2026年7月1日起,一般框架为第106/2025/QH15号法律;在该日前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依照新法继续进行,已经依法实施的步骤无需重复(第106/2025/QH15号法律第116条的过渡原则)。
- 没有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根据第106/2025/QH15号法律第34条第2款,申请执行的时效为5年,自判决、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者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长期拖延不仅伤害孩子,也可能让申请本身面临时效风险。
申请人是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应当获得孩子却没有拿到孩子的一方,或者探视权被阻挠的一方。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他人办理手续。建议从第一次被拒绝交接、被取消探视起,就客观记录时间、经过并保存聊天记录、交接失败的笔录、当地机关的证明等证据。
三、向哪个机关申请
这类案件由司法部系统的民事判决执行机关办理,而不是由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直接上门执行,也不是由乡级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管辖原则是:向义务人居住地或者孩子实际生活地的有管辖权的民事判决执行机关申请,因为只有在孩子所在地,才能组织劝说、交接和强制执行。
需要提醒的是,越南在2025年取消了县级地方政府,实行两级地方政府,判决执行系统也在相应调整;2025年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已把部分条文中的“同级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改为“有管辖权的民事判决执行机关”。因此在2026年10月递交申请前,应当先向孩子所在地的省/直辖市级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或其下属区域民事判决执行办公室核实当前有管辖权的机关名称和地址,不要凭习惯写一个已经不存在的县级机关。写错机关通常会被移送,但会白白耗费数周时间。
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会与孩子所在地的基层政权协调,并可以邀请群团组织、儿童保护机构的代表到场见证。这样做既能留下交接有序进行的记录,也能让孩子身边有多位不具威胁性的成年人在场。
四、申请材料
一般需要准备:执行申请书,写明要求执行判决的哪一部分(把孩子交给某人,或者哪一段时间表的探视被阻挠);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授权委托书;对方不履行的证据;以及申请人所知道的义务人和孩子的实际住址信息。在交接案件中,案件久拖最常见的原因不是法律争议,而是执行员找不到孩子,因此住址线索的价值非常大。
五、从执行决定到强制执行的步骤
第一步,作出执行决定并指定执行员。机关受理申请后作出执行决定,执行员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步,自动履行期。义务人有10天时间自动交接孩子或者恢复探视时间表。
第三步,核实情况。执行员核实义务人和孩子的住址,必要时与当地政权、孩子就读的学校联系。如果找不到孩子,核实工作会通过合法渠道继续进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在此时至关重要。
第四步,劝说教育。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执行员应当先与乡级人民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个人协调,做劝说工作,说明继续拒绝的法律后果。在子女案件中,这一步意义特别大:一次平静、自愿的交接,远胜于一次强行交接。很多案件在义务人明白拒绝只会换来正式的强制执行决定后,就在这个阶段解决了。
第五步,作出交接未成年人的强制执行决定(第106/2025/QH15号法律第93条)。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执行员应当与乡级人民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个人协调,说服义务人或者实际看护未成年人的人自动履行。根据第106/2025/QH15号法律第93条,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确定5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自被依法通知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仍不交接孩子的,执行员提请有权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并不意味着立即在孩子所在地组织一次强制交接;法律规定的届满后果是上述刑事追诉提请。当事人对执行决定或者执行员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六、强制措施的边界:以儿童最佳利益为限
这类强制执行针对的是阻挠的成年人,而不是孩子。交接案件适用第106/2025/QH15号法律第93条的程序:决定作出前先协调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说服;决定确定5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自被依法通知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仍不交接的,执行员提请有权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探视案件的强制执行与交接未成年人的第93条程序并不相同,其核心是责令直接抚养方按判决时间表履行义务:按时让对方接走孩子、相处并送回,不得编造理由取消探视。探视案件的强制执行适用第106/2025/QH15号法律第91条的一般机制(强制履行特定义务):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确定5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自被依法通知之日起计算,由直接抚养方按判决确定的探视时间表履行;期限届满仍不履行的,由于该义务与直接抚养方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得转让给他人,执行员提请有权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第91条第2款b项)。
有三条界限必须遵守。第一,任何措施都不得对孩子的身体或者心理造成伤害;上述做法属于执行实务,并非第93条规定的步骤:孩子出现强烈抵触情绪时,执行员应当暂停并继续劝说,必要时请儿童保护人员或者心理专业人员协助,而不是当场强行把孩子抱走。第二,财产措施不能代替交接:查封财产交不出孩子;但如果同一判决中还有未支付的抚养费,财产执行可以平行进行,两者不混为一谈。第三,强制执行不能改写判决。如果判决作出后情况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例如孩子已经长大、在现居住地长期稳定生活,正确的做法是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抚养安排,而不是要求执行员强行执行一份执行起来明显伤害孩子的判决。
反过来,直接抚养方也不能以对方拖欠抚养费为由单方面取消探视;探视方也不能利用探视干扰孩子的照顾和教育。如果探视被滥用,直接抚养方应当向法院申请限制探视,这是一个法院程序,不是自行切断探视的理由。抚养费与探视是两项独立的权利义务,违反一项不能成为违反另一项的借口。
七、阻挠执行要承担什么责任
- 民事判决执行领域的行政处罚。阻挠执行、不履行执行决定的行为,可以依据2026年第109/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取代2020年第82/2020/ND-CP号议定)——民事判决执行领域现行的行政处罚框架——受到行政处罚。2026年5月18日之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框架认定。具体罚款数额取决于行为本身,本文不给出一个笼统数字。
- 阻挠探视的行政处罚。阻挠离婚后探视子女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治安秩序与家庭暴力防治领域的处罚框架受到行政处罚。2025年第282/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0月30日颁布,2025年12月15日生效)已经取代了2021年第144/2021/ND-CP号议定;根据该议定第42条,阻挠父母与子女之间家庭关系权利义务的履行(法院限制探视的情形除外),对个人处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对组织加倍(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依据为该议定第5条第2款(第二章的罚款针对个人规定,组织实施同一行为的加倍);适用哪一套框架,取决于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对照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规定。
-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决定的行为,可以依据2015年《刑法》(2017年修改)第380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罪进行审查。但并非每一次迟交孩子、每一次错过探视都构成犯罪,通常需要行为人虽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因同一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执行(2015年《刑法》(2017年修改)第380条第1款,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务中一个令人无奈的现象是:有些义务人宁愿缴纳行政罚款也不交孩子。这正是罚款只能作为一层手段的原因——就交接而言,第93条的强制执行决定确定5个工作日的交接期限,期限届满仍不交接的,法律规定的处理是提请追究刑事责任;单靠罚款并不能让交接发生。
八、特殊情形:藏匿孩子、转移孩子、出境
在越南境内藏匿或者转移孩子。申请人应当立即把所有线索交给执行员:新学校、亲属住址、临时住所。执行机关可以与疑似孩子所在地的基层政权协调核实。故意隐瞒孩子下落以逃避执行,既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也可能构成阻挠执行的行为。
孩子被带出境,或者外籍一方回国。这是最困难的情形,应当实事求是地设定预期。越南的执行机关只能在越南境内组织执行,其强制执行决定不会在外国自动生效。截至本文写作时,越南不是1980年《关于国际诱拐儿童的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的缔约方,因此没有依据该公约快速送还孩子的机制。现实可行的途径包括:领事协助;在孩子所在国法院提起承认与执行越南判决的程序,适用该国法律;以及双方律师之间的协商谈判。本文不对任何外国的程序作出保证性描述,因为结果取决于当地法院。
预防胜于执行。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判决应当尽量写清楚探视时间表、交接地点,以及带孩子出境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判决越具体,执行阶段的争议就越少。
九、实务清单
应当做的事:自动履行期届满后及时申请;保存每一次拒绝交接、取消探视的带日期的客观证据;配合执行员工作;以温和方式让孩子做好心理准备,不要当着孩子的面贬低另一方;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时,主动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不要做的事:自己上门用强力把孩子抢回来;以藏匿孩子作为报复;以对方拖欠抚养费为由取消探视;把孩子带出境以逃避执行——这可能把民事纠纷变成更严重的问题,也会让日后团聚更加困难。
常见问题
判决生效后多久可以强制执行?作出执行决定后,义务人有10天自动履行期(第106/2025/QH15号法律第36条第1款)。期满后,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执行员先与乡级人民委员会协调进行劝说;交接未成年人的强制执行决定(第93条)确定5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自被依法通知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仍不交接的,执行员提请有权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整个案件耗时长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尽快找到孩子。
只阻挠探视、不涉及变更抚养权,也可以强制执行吗?可以。强制执行可以责令对方严格按判决确定的探视时间表履行,而不改变抚养权归属。
孩子不愿意跟随抚养方怎么办?执行员会以劝说为主,必要时请儿童保护人员或者心理专业人员协助,而不是立即使用强制力。如果情况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抚养安排。
对方不付抚养费,可以停止探视吗?不可以。抚养费应当通过抚养费执行程序追讨;停止探视是新的违反行为,本身也可能被处罚、被强制执行。
孩子已经被带到国外,越南执行机关能做什么?越南执行机关无法在国外强制执行。现实途径是领事协助、在所在国申请承认判决以及协商谈判;由于截至写作时越南不是1980年海牙公约的缔约方,没有依据该公约快速送还孩子的程序。
本文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