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家庭

越南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后的户籍备注:材料、主管机关与期限

正在签署正式文件的人

承认之后为什么还要做户籍备注

越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决定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解除,但越南的户籍登记簿并不会因此自动修改。户籍备注是一项行政登记手续,把已经在国外办结的离婚事项记入越南的户籍登记,使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在户籍档案中保持一致。本文只讲承认之后的这一步,不重复如何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相关内容见关于越南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姊妹文章。

谁必须办理备注

本文的前提是申请人已经持有越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决定,而且外国离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123/2015/ND-CP号议定第37条第1款规定,只有不违反越南《婚姻家庭法》的外国离婚文书才可以记入户籍登记。第37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在国外离婚后回越南长期居住,或者向越南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新婚姻的越南公民,必须办理国外离婚事项的户籍备注。如果有过多次离婚,只需要对最近一次离婚办理备注。即使暂时不属于上述两种必须办理的情形,也建议尽早办理,因为在申请结婚登记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时,户籍档案不一致会直接造成障碍。

主管机关: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行两级地方政府体制,户籍登记职权集中在乡级。第120/2025/ND-CP号议定于2025年6月11日颁布,其第4条把户籍登记职权交给乡、坊、特区人民委员会,其中明确列举了第123/2015/ND-CP号议定第38条和第39条,而这两条正是规定离婚备注主管机关和程序的条款。因此,离婚户籍备注应当向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递交,不再走已经撤销的县级渠道,也不需要递交到省级机关。第120/2025/ND-CP号议定第5条第1款还规定,个人有权选择在居住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居住地按照居住法律确定;如果向无管辖权的乡级人民委员会递交,该机关应当协助申请人通过网络向主管机关提交材料。备注完成后,主管机关还会把备注副本通知原婚姻登记档案保存单位,以便在原登记簿上继续备注,依据是第123/2015/ND-CP号议定第39条第2款c项。

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123/2015/ND-CP号议定第39条第1款规定的核心材料只有两项: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文书副本。结合承认决定已经作出的背景,实际办理时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 按规定格式填写的户籍备注申请表,写明双方当事人和判决的基本信息。
  • 越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决定(随身携带以备核对——受理机关可能要求出示)。
  • 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决定或者其他确认离婚的文书副本,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仍然有效的身份证件,例如公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用于核对身份,依据是第123/2015/ND-CP号议定第2条第1款。
  • 外文材料的越南语译文,译者签名经过认证或者译文经过公证,依据是第123/2015/ND-CP号议定第2条第3款。
  • 外国文书的领事认证或者海牙认证,是否需要取决于文书来源国的情况,见下文特殊情形。

户籍档案只做一份,依据是第123/2015/ND-CP号议定第3条第1款。该款还允许除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确认和补登记以外的户籍事项通过直接递交、邮寄或者网络方式提交。邮寄提交的副本必须是源自登记簿的副本或者经过认证的副本;直接递交时提交未经认证的副本,应当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依据是第2条第5款。

期限:法律没有规定递交期限,只规定办理期限

越南户籍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承认决定作出后多少天内递交备注申请,也就是说不存在递交期限。法律规定的是主管机关的办理期限:第123/2015/ND-CP号议定第39条第2款a项规定,户籍公务员自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办理备注,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备注摘录交给申请人;需要核查的,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收到完整材料后,受理人员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注明领取结果的时间,依据是第3条第2款。没有递交期限不等于可以无限拖延,因为在越南登记新婚姻时,结婚档案中必须附上离婚备注摘录,依据是第35条第1款c项。

办理步骤

  1. 准备材料:核对承认决定与外国判决是否一致,完成译文,做好领事认证或者海牙认证,填写申请表。
  2. 向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递交,可以直接递交、邮寄或者通过网络提交,妥善保存受理回执。
  3. 户籍公务员核查材料是否符合第123/2015/ND-CP号议定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核对司法部依据第37条第3款公布的名单,该名单涉及在越南提出执行申请或者不予承认申请的判决。
  4. 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签发备注摘录;需要核查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5. 不符合条件的,主管机关应当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依据是第39条第2款b项。申请人应当针对拒绝理由补正材料,而不是原样重新递交。

费用

本文不写出全国统一的收费数字,因为户籍收费标准由各省人民议会在收费法律框架内规定。第120/2025/ND-CP号议定第3条也确认了这一原则:行政手续的收费按照财政部长或者相应省级人民议会的规定执行。因此,具体金额应当在递交材料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现场确认。翻译、公证、领事认证和海牙认证的费用另行支付,不属于户籍收费本身。

特殊情形

已经在国外再婚。在国外登记的新婚姻并不能免除对前一段离婚办理备注的义务,而在越南登记新婚姻时,结婚档案中必须附上离婚备注摘录。隐瞒前一段婚姻不会让材料变得合格,只会增加被拒绝或者日后产生争议的风险。

外国文书的认证方式。所有外文材料都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按规定认证。第293/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9月11日起生效,负责执行1961年《海牙公约》,规定缔约国公共文书上的有效海牙认证可以在越南直接使用,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来自非缔约国,或者对公约适用于越南提出反对的国家的文书,仍然应当按照第111/2011/ND-CP号议定办理领事认证。邻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文书免除领事认证,依据是《户籍法》第7条第1款d项和第123/2015/ND-CP号议定第2条第4款,但仍然需要越南语译文。

多次离婚。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过多次离婚或者多次婚姻无效宣告的,只需要对最近一次办理备注。较早的离婚事项不需要逐一备注,但申请表中应当如实填写婚姻历史,避免档案前后矛盾。

人在国外。根据《户籍法》第4条第1款和第120/2025/ND-CP号议定第8条,户籍登记机关还包括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长期在国外的申请人可以先联系越南驻外机关或者回国后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适合自身情况的递交地点。

常见问题

在国外已经再婚,还需要对前一段离婚办理备注吗?需要。再婚本身不能代替备注,而且在越南办理新的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交前一段离婚的备注摘录。如果前一段离婚没有备注,新的结婚档案就是不完整的,受理机关可以要求补正。

外国判决书没有海牙认证怎么办?首先确认判决来源国是不是《海牙公约》缔约国。如果是缔约国,应当补办海牙认证;如果不是缔约国,或者该国对公约适用于越南提出反对,就应当办理领事认证。缺少应当办理的认证,材料会被视为不完整,办理期限也不会开始计算。

备注完成后可以拿到什么证明?申请人可以拿到离婚备注摘录。这份摘录证明离婚事项已经记入越南户籍登记,日后办理新的结婚登记或者申请婚姻状况证明时,都需要出示这份文件。

多次离婚是不是每一次都要备注?不是。第37条第2款规定只对最近一次离婚办理备注。但是,申请材料中的婚姻历史应当完整真实,不能因为只备注最近一次就隐瞒此前的婚姻状况。

申请被拒绝后应当怎么办?主管机关必须书面说明拒绝理由。属于材料不全或者认证、翻译有问题的,应当补正后重新递交;属于离婚事项违反《婚姻家庭法》或者判决列入司法部公布名单的,应当先解决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法律问题,而不是反复递交同一份材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