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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物流公司在越南的国际多式联运牌照:由建设部颁发(2026)

外资物流公司在越南的国际多式联运牌照:由建设部颁发(2026)

有外资成分的物流公司如想在越南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须注意2026年的两大变化:发证机关已从交通运输部转为建设部(第14/2026/ND-CP号议定),多式联运已自2026年7月1日起退出有条件经营行业目录——但第87/2009/ND-CP号关于多式联运的议定尚未废止,形成需要谨慎应对的过渡期。

1. 现行法律框架

  • 第87/2009/ND-CP号议定——关于多式联运;仍然有效,经第144/2018/ND-CP号和第14/2026/ND-CP号议定修订(2026年1月15日生效);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7条及附录IV,2026年7月1日生效)——多式联运已自2026年7月1日起退出有条件经营行业目录;
  • 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投资法》实施细则(取代第31/2021号、第19/2025号、第239/2025号议定)。

2.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结合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公路、铁路、内河、海运、航空)、凭一份多式联运单证完成的运输经营活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从接货地到交货地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3. 新主管机关:建设部发证

根据第14/2026/ND-CP号议定(2026年1月15日生效)的重要变化: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现由建设部颁发——不再由交通运输部颁发(交通运输部已并入建设部)。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企业应按建设部的现行指引提交材料;材料、合同或内部文件中”交通运输部”的表述应更新为正确的主管机关。

4.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条件

根据第87/2009/ND-CP号议定(经修订),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须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立项前应核对议定原文及第14/2026号议定):

  • 财务保障:有保证金或信贷机构保函,以担保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责任;
  • 人员:管理人员、负责人满足专业资质与经验要求;
  • 运输工具设备:满足多式联运运输工具、设备方面的条件。

5. 过渡期:已退出有条件目录,但第87/2009号议定仍然有效

这是目前最微妙的一点。自2026年7月1日起,第143/2025号《投资法》已将多式联运移出有条件经营行业目录。但是:

  • 第87/2009/ND-CP号议定尚未废止——其关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在文本上仍然存在;
  • 移出附录IV与第87/2009号议定继续有效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明确。

因此,不要断然认定”不再需要许可证”。企业应直接联系建设部,确认过渡期内适用于自身具体情况的发证要求,并持续跟踪后续的指引、修订文件。

6. 外资物流公司:市场准入

对于有外资成分的物流公司,市场准入按越南的WTO承诺和投资法律执行。法律对多式联运没有超出一般外资框架的国籍限制——但投资者应审查各物流分行业的具体开放承诺,并在申请行业许可证前办妥投资手续(IRC/ERC)。

常见问题

问:国际多式联运许可证向哪里申请?
答:建设部——依据第14/2026/ND-CP号议定(2026年1月15日生效)。不再是交通运输部。

问:办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问:多式联运已退出有条件目录,还需要许可证吗?
答:正处于过渡期——第87/2009号议定尚未废止。不要自行认定”不需要许可证”;请就具体情况向建设部确认。

问:外资公司可以经营国际多式联运吗?
答:市场准入按WTO承诺和投资法律执行;应先审查具体物流分行业的开放承诺并办妥投资手续。

问:经营多式联运的财务条件是什么?
答:须有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财务保障——具体标准核对第87/2009号议定(经修订)。

法律依据

  • 第87/2009/ND-CP号议定(经第144/2018号、第14/2026号议定修订——2026年1月15日生效);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7条、附录IV——2026年7月1日生效);
  • 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投资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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