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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区别及如何选择

创意灯泡与技术图纸——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文章配图

同一项技术改进,应该申请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这一战略决策直接影响保护期限、费用和申请的成功率。两种权利有许多共同点,但在关键点上存在差异,而申请人常常误解——特别是”实用新型可以续展”或”审查更快”的误区。

核心差异:保护条件(第58条)

最重要的差异在于授权条件(《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第58条):

  • 发明专利(第1款):新颖性 + 创造性 + 工业实用性;
  • 实用新型专利(第2款):新颖性 + 工业实用性 + 非公知常识。

换言之,实用新型不要求”创造性”——门槛更低。根据第61条,”创造性”指具有创造性进步,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而实用新型只需该方案不属于”公知常识”——即不是业内人士都知道的东西。

注意:”创造性”与”非公知常识”的界限由审查员逐案判断——只能阐述原则,不能对具体申请的审查结果作出承诺。

期限差异:20年与10年——且不得续展

根据第93条:

  • 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第2款);
  •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第3款)——且没有续展规定。

对比可见:法律规定外观设计可以续展(2次,第4款)、商标可以多次续展(第6款),但实用新型没有任何续展条款。任何”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续展”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三个少有人知的共同点

1. 都须按年缴纳维持费

两种权利都须按年缴纳维持费(第94条第1款)。未缴纳→保护证书的效力自动终止,自未缴费的第一个有效年度首日起算(第95条第2款)。”申请更便宜”不等于”维持不要钱”。

2. 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相同:36个月

根据第113条第1–2款,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6个月——两种申请类型完全相同。逾期未请求→申请视为撤回(第113条第3款)。审查期限也相同:实质审查12个月(第119条第2款a项);形式审查01个月(第119条第1款)。

由于法律规定的处理期限相同,不宜断言”实用新型程序更快/更简单”——在法律理论上,两者的处理期限是一样的。

3. 同享12个月的公开宽限期

新颖性评价标准相同(第60条),12个月的公开宽限期(第60条第3款)适用于两者——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公开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宽限期情形下仍视为具有新颖性。

战略”安全阀”:申请类型的转换(第115条第1款d项)

这是许多申请人忽视的最重要的战略工具。根据第115条第1款d项,在发出驳回通知或授权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将发明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反之亦然。

转换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已完成的手续无需重新办理(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31条)。

实务策略:先按发明提交(争取20年保护)。如果实质审查显示难以满足”创造性”要求,则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以”挽救”申请——保留原申请日,换取10年保护期和更低的授权门槛。

决策树:如何选择?

  • 选择发明专利:改进具有明显的创造性进步;产品商业生命周期长(超过10年);需要强有力的保护以阻止竞争对手,或以高价值进行转让/许可;
  • 选择实用新型:改进幅度较小,难以证明”创造性”但明显超出公知常识;产品生命周期短(不到10年);希望优化费用并提高授权可能性;
  • 国际布局提示:实用新型仅存在于越南和部分国家(称”utility model”)——如有多国保护战略,需核查目标国法律是否承认这一权利类型。

“实用新型通常用于……”之类的例子仅为实务说明,并非法律规定——最终决策应基于对每件申请满足授权条件的具体评估。

费用参考(收费标准)

根据第263/2016/TT-BTC号通知所附收费标准(A类收费依第64/2025/TT-BTC号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减收50%):

  • 申请费:150,000越南盾→现为75,000越南盾;
  • 发明/实用新型申请审查费:900,000越南盾/独立权利要求项(形式审查20%,实质审查80%);
  • 授权费:120,000越南盾(第2项起每项独立权利要求+100,000越南盾)→现为60,000越南盾;
  • 年费:100,000越南盾/年/独立权利要求项→现为50,000越南盾(另加按B类5.1标准逐年递增的证书使用费、160,000越南盾的维持审查费,以及公告费和登记费各120,000越南盾)。

请在提交时核实实际收费标准,因为减费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常见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可以续展吗?

不可以。法律只规定10年期限(第93条第3款),实用新型没有任何续展条款——不同于外观设计(可续展2次)和商标(可多次续展)。

实用新型的审查程序比发明更快吗?

在法律理论上,处理期限完全相同:形式审查01个月,实质审查12个月(第119条)。不宜将实用新型描述为”审查更快”。

发明申请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怎么办?

在发出驳回通知之前,申请人可以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第115条第1款d项),保留原申请日/优先权日。这一”安全阀”应在制定申请战略之初就纳入考虑。

引用的法律文件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第58、60、61、93、94、95、113、115、119条);
  • 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第31条关于转换申请);
  • 第263/2016/TT-BTC号通知(收费标准);第64/2025/TT-BTC号通知(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A类收费减收50%)。

上述条款已于2026年10月14日对照法律原文核实。读者在提交申请时应核查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及实际收费标准。

延伸阅读

不确定该提交哪种申请?FLAT律师事务所可协助评估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制定申请战略,并在需要时办理申请类型转换。请通过联系页面与我们联系咨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由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依内部流程研究并质检;未经执业律师审定。引用的法律文件已于2026年10月14日对照原文核实——读者在适用时应核查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