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属于须具备治安秩序条件的经营行业——保安公司必须在开业之前取得治安秩序合格证书(通称”治安秩序许可证”)。本文根据96/2016号议定(经56/2023号议定与58/2026号议定修订,截至2026年10月14日现行)梳理资金与人员条件。
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100%内资保安服务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52/2008号议定规定的”最低20亿越南盾注册资本”已失效(96/2016号议定已取代52/2008号议定)。企业依据《企业法》自行登记注册资本。
保安服务的特殊条件(第11条)
除96/2016号议定第7条的一般条件外,保安服务经营还须满足第11条的特殊条件:
- 必须是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保安服务;
- 治安秩序负责人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前24个月内未被无限期吊销治安秩序合格证书(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与外方合资仅在需要投资保安工作所需的机器、技术设备时方可进行,形式为外方出资购买机器、技术设备。
注意:58/2026号议定已废止第11条中关于人员管理/职业证书的若干款项——列举细节时请对照96/2016号议定合并文本核实。
外国投资者出资条件(第11条第4款)
- 已连续经营保安服务5年以上;
- 外国投资者出资部分的代表人未因保安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罚;
- 出资部分仅可用于购买保安工作所需的机器、技术设备;
- 出资额最低100万美元;
- 机器、技术设备的估价由省级及以上价格管理机关进行。
不要写成”所有保安公司最低100万美元资本”——该标准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部分。
人员条件
保安公司须招聘、使用持有履历申报表(02号表格)的员工;员工须接受保安业务培训。保安员职业证书有效期5年(过渡规定:2026年3月15日前颁发的证书自颁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明确区分:职业证书(5年)属于保安员个人;治安秩序合格证书(无期限)属于经营场所——两者不可混淆。
申请材料与办理时限
材料包括96/2016号议定第19条的一般材料(03号表格申请书、企业登记、消防文件、履历/人事申报),另加治安秩序负责人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无外资的场所)。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第24条,经58/2026号议定修订后)
- 涉外或具有培训职能的保安经营场所 → 公安部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局;
- 普通内资保安场所 → 省级公安厅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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