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变更公司总部地址,不只是“换一张营业执照”。新的企业登记证书(ERC)只是第一步——所有记载旧地址的子许可(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保、投资证等)都必须按各自的专业文件逐一审查和变更,因为不存在自动联网更新机制。本文按现行规定梳理完整手续链条。
1. 第一步:10天内登记变更ERC
《企业法》59/2020/QH14(经76/2025/QH15修订)第30条规定:企业须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登记变更企业登记证书内容。变更总部地址属于必须登记变更的事项之一。
依据第168/2025号议定的材料
现行依据是第168/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2025年6月30日颁布,经2026年7月23日第296/2026/ND-CP号议定修订)——已取代第01/2021/ND-CP号和第122/2020/ND-CP号议定。根据第168/2025号议定第40条第2款,变更总部地址的材料包括:
- 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登记申请书(按第68/2025/TT-BTC号通知的表格);
- 公司所有人/成员理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视企业类型而定);
- 提交人非法定代表人时的授权文件。
注意:第168/2025号议定已于2026年被修订,办理前请对照合并文本/公报确认最新的条款编号和材料清单。
税务程序——在提交ERC变更材料之前完成
如果搬迁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跨省/市),企业须先向税务机关办完迁址手续,之后再提交ERC变更材料。跳过这一步,变更申请将不被受理。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据研究——适用前请对照全文核实)。
补充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7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新增受益所有人概念(《企业法》第4条第35款)。办理变更手续时,企业须同时按第76/2025号法律第3条申报、补充受益所有人信息。
2. 特殊情形: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地址
根据第168/2025/ND-CP号议定,因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单位合并)导致总部、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址变更的,企业无需办理地址变更登记。企业仅在有需要时,或在登记变更其他内容时,一并发送通知要求更新信息。这是行政单位调整后减轻企业手续负担的新规定。
明确区分:该免办仅适用于地址因国家调整区划而变更——企业主动搬迁总部仍须按第1节在10天内登记变更。
3. 取得新ERC后的一系列子许可变更
新ERC只确立企业新的法定地址。所有记载旧地址的子许可都必须变更——每种按发证机关的专业文件办理:
- 投资登记证(IRC)——外资企业:变更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属于调整IRC的情形,按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39条(《投资法》143/2025/QH15的实施细则)办理。据研究,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适用前请对照全文。属于应调整而未调整IRC的,可能被处7000万–1亿越南盾罚款(对组织)并被责令补办调整手续,依据第122/2021/ND-CP号议定(经第288/2026/ND-CP号议定修订)——正式引用前请对照全文核实该数字。
- 治安秩序合格证书:地址是证书上的识别要素——向新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换发/补发,依据第96/2016/ND-CP号议定(经第58/2026/ND-CP号议定修订)。
- 消防管理档案:按《消防与救援法》55/2024/QH15和第105/2025/ND-CP号议定(经第347/2026/ND-CP号议定修订)为新地点重新申报、重新评审。
- 其他专业许可:食品安全许可、环保许可、工作许可等——每种按发证机关的专业文件变更。
4. 变更地址后的同步检查
除许可外,还需在以下方面同步新地址:
- 新总部的招牌;
- 电子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变更);
- 银行账户、数字签名;
- 正在履行的合同——通知合作方,避免交货地址、付款地址争议。
5. 逾期登记变更的处罚
超过10天未登记变更ERC的,企业可能按第122/2021/ND-CP号议定(经第288/2026/ND-CP号议定修订,2026年7月21日生效)受到计划投资领域的行政处罚。据研究,处罚框架包括逾期1–10天给予警告,具体档次见第43条、第44条——适用前请查阅议定全文(及第288/2026号议定修订后的合并文本)准确核实。
常见问题
变更总部地址的登记时限是多久?
自变更之日起10天(《企业法》第30条)。逾期可能按第122/2021号议定(经第288/2026号议定修订)处罚。
换了新ERC就办完所有手续了吗?
没有。新ERC只是第一步。所有记载旧地址的子许可(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保、IRC等)都必须按各自的专业文件审查变更——没有自动联网更新。
因行政单位合并导致地址变更,需要登记变更吗?
无需强制登记(第168/2025/ND-CP号议定)。企业仅在有需要或登记变更其他内容时一并更新。
外资公司变更项目地点还需要做什么?
须按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39条调整投资登记证(IRC),同时变更ERC。
引用来源
- 《企业法》59/2020/QH14——第30条(变更登记);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受益所有人)。
- 第168/2025/ND-CP号议定——企业登记(取代第01/2021号和第122/2020号议定);经第296/2026/ND-CP号议定修订;2025年7月1日生效。
- 第68/2025/TT-BTC号通知——企业登记表格。
- 《投资法》143/2025/QH15 + 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39条(调整IRC)。
- 第122/2021/ND-CP号议定(经第288/2026/ND-CP号议定修订,2026年7月21日生效)——计划投资领域处罚。
- 第96/2016/ND-CP号议定(经第58/2026/ND-CP号议定修订)——治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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