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可以”回购”已出售给股东的股份吗?答案是可以——但只能通过法律严格规定的两种机制,且有一系列硬性数字门槛和期限,错一个数字就可能导致整个回购决议无效。本文系统梳理股份回购的条件与程序,依据《企业法》59/2020/QH14号第132条和第133条(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并附两种机制的平行对照表。
1. 两种回购机制一览
| 对比项 | 应股东要求回购(第132条) | 依公司决定回购(第133条) |
|---|---|---|
| 发起人 | 反对决议的股东 |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
| 触发条件 | 股东反对公司重组或变更股东权利义务的决议 | 公司主动决定,无需反对事由 |
| 决定权限 | 股东的权利——公司有义务回购 | 董事会在12个月内10%额度内决定;超出由股东大会决定 |
| 数量上限 | 按股东要求的数量(以其持股为限) | 不超过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0% |
| 要求/要约期限 | 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10日内书面要求 | 公司在30日内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30日内要约出售 |
| 执行期限 | 公司在收到要求后90日内完成回购 | 按公司决定和通知执行 |
| 价格 | 按市价或章程规定的定价原则 | 普通股:不得高于回购时市价 |
2. 机制一:应股东要求回购(第132条)
这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安全阀”。当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重组(合并、分立、拆分、变更组织形式)或变更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的决议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步程序
第一步——书面要求(10日内):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送达书面要求。书面文件须载明:股东姓名、地址;各类股份数量;拟售价格;要求回购的理由。
第二步——公司执行回购(90日内):自收到有效要求之日起,公司须在90日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按回购时市价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
第三步——价格分歧处理: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的,公司推荐至少3家评估机构供股东选择,以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为准。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该权利仅在股东对上述两类决议投反对票时产生。投赞成票或缺席的股东不享有此机制下的回购请求权。
3. 机制二:依公司决定回购(第133条)
反之,公司可以主动回购已发行股份——通常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稳定股价或作为库存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该机制约束更多:
- 30%上限:公司回购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0%;
- 权限:董事会在12个月内各类别已发行股份10%额度内决定回购;超出该额度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 价格:普通股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回购时的市价;
- 30日通知:回购决定须在通过后30日内以确保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载明数量、股份类别、预计价格、方式和要约期限;
- 30日要约期:有意出售的股东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公司要约。若要约总量超过公司拟回购数量,按比例收购,章程或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债权人保护:10%资产门槛(第133条第4款)
股份回购减少公司资产,直接影响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因此第133条第4款设置了”安全刹车”:回购完成后公司账面资产总额减少超过10%的,公司须在回购完成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全体债权人。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遗漏该通知义务是实践中回购决议被诉最多的瑕疵之一。
5. 回购后的注册资本减资登记
依上述两种机制回购的股份,如公司不作库存股保留,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减资必须登记。依据:《企业法》第134条、《企业法》第30条及第168/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经第296/2026/ND-CP号议定修订,2026年7月23日生效):公司在回购完成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须与向股东部分返还出资区分(第111条第5款a项):仅适用于公司已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返还后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与股份回购是完全不同的机制。
6. 常见错误
- 错过10日期限:股东在第11日才送达回购要求——丧失第132条权利;
- 董事会越权:回购超过12个月10%额度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 价格高于市价:以高于市价回购普通股——违反第133条;
- 遗漏债权人通知:资产减少超10%未在15日内通知;
- 减资登记迟延:超过10日未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结论
股份回购是合法有用的工具,但其刻度由一串硬数字标定:10日提出要求、90日完成回购(股东机制);30%上限、董事会10%权限、30日通知/要约期、资产减少超10%时15日内通知债权人、10日内办理减资登记。企业应为每轮回购制定详细时间表,并请律师在发布前审查全部决议和通知文件。
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10月14日基于《企业法》59/2020/QH14号(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及第168/2025/ND-CP号议定(经第296/2026/ND-CP号议定修订)的一般法律信息。库存股会计处理及纳税义务须根据实际档案寻求专项咨询。
本文已经质量审查委员会复核 — FLAW AI Legal Counc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