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

越南工作许可豁免情形

Work Permit Exemption Cases in Vietnam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

将外国专家、管理人员或技术劳动者带到越南工作时,第一个问题是:这种情况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吗?法律并不要求所有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都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2019年《劳动法》和第219/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8月7日起生效,取代第152/2020/NĐ-CP号和第70/2023/NĐ-CP号议定)列举不属于工作许可证发放范围的情形。但”豁免”不等于”无需手续”:视具体情形,企业仍须申请不属于工作许可证发放范围的确认书,或至少向主管机关申报。本文逐组对照豁免情形及相应手续。

工作许可的一般原则

基本原则是,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发放范围的情形除外。工作许可证由越南主管机关签发,是外国劳动者合法工作的依据。在必须持证的情形下使用无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劳动者是严重的行政违法,可能导致劳动者被驱逐、企业被处罚。

在权限方面,第219/2025/NĐ-CP号议定交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办理工作许可证和不属于发放范围确认书的签发、补发、延期、收回(可下放给直属机关),取代之前的劳动荣军社会厅和劳动荣军社会部。企业需要更新在外国劳动者预计工作地的递交材料对口单位。

《劳动法》规定的不属于发放范围情形

2019年《劳动法》第154条列举不属于工作许可证发放范围的情形,企业常见情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或出资成员;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国际组织、外国非政府组织驻越南代表处、项目负责人或对活动负主要责任的人;入境越南不足03个月推销服务或处理国内专家无法处理的复杂技术故障的人员;已获越南执业许可证的外国律师;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形;在越南学习的外国学生、留学生在越南工作;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是”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使第219/2025/NĐ-CP号议定得以将豁免清单扩充、细化为15种情形。实践中,FDI企业的多数豁免材料落在政府细化的组别,而非第154条清单。因此在对照时,企业应将第154条与第219/2025/NĐ-CP号议定第7条作为统一整体一并阅读。

第219/2025/NĐ-CP号议定规定的15种情形

第219/2025/NĐ-CP号议定第7条规定15种不属于工作许可证发放范围的情形,较之前的14种有所增加。突出的新点是经主管机关确认在金融、科学、技术、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和社会经济发展优先领域工作的人员——这是吸引高质量人力资源的政策信号;相关领域企业应主动与主管机关对接以获得确认。

另一实务新点:专家条件放宽——只需大学以上学历和至少02年相关经验(之前为03年),或在科学、技术、创新、国家数字化转型等特殊领域至少01年。议定还允许通过在线联通形式同时递交工作许可证申请材料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材料。

一年内工作不足90天的专家、技术劳动者

企业最常用的豁免情形是第7条第13款a点: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劳动者入境越南工作,一年内总工作时间不足90天,自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与旧规定(不足30天且一年内不超过03次)相比,新门槛更宽松:不限制入境次数。

关键是”总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必须累计全年日历年内所有工作时段,包括穿插的短期出差。超过90天门槛,劳动者不再属于豁免范围,企业必须转入工作许可证签发程序。人事部门应为每位短期专家建立单独跟踪表,每次入境后更新。

企业内部调动

第7条第13款b点规定对企业内部有期限调动的人员豁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外国企业已在越南设立商业存在,范围属于越南对世贸组织服务承诺表中的11个服务行业;且劳动者此前已被外国企业连续聘用至少12个月。商业存在包括外资经济组织、外国商人在越南的代表处、分支机构。

实践中,”连续12个月”条件最容易卡住:调动人员通常是为拓展越南业务新招聘的,在母公司任职未满。此时不能援引内部调动豁免,而须考虑其他豁免依据或普通工作许可证程序。工龄证明材料——与母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工作确认——应尽早准备。

何时需要确认书、何时只需申报

这是企业最易混淆的一点。”不属于工作许可证发放范围”不等于无需手续。根据第219/2025/NĐ-CP号议定第9条:部分情形须申请不属于工作许可证发放范围的确认书;另一些无需确认书但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具体而言,《劳动法》第154条第4、5、6、8款和第219/202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2、3、5、8、10款及第13款a点规定的情形无需申请确认书,但须在劳动者预计工作地至少提前03个工作日向主管机关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外国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和期限。对于须申请确认书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预计工作之日前60天内且不少于10天递交材料;主管机关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签发确认书,不予签发的须在0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用错机制——例如实际须申请确认书却只申报——意味着劳动者工作没有合法依据。

办理期限、延期与信息管理责任

对于不属于豁免的情形,第219/2025/NĐ-CP号议定第22条规定工作许可证审查期限为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长于之前的05天,因此需要相应测算招聘时间表。工作许可证最多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02年;延期期满后如继续使用,企业必须办理重新签发手续。

议定还规定信息管理责任:用人单位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管理外国劳动者信息,在国家主管机关要求时报告,且不得向外出租外国劳动者。关于外国劳动者使用的定期报告义务仍然保留——详见外国劳动者使用报告。

适用豁免时的常见错误

代价最高的错误是企业正确认定了豁免情形,却认为”工作许可豁免”意味着无需任何手续——既不申请确认书,也不申报。被检查时,企业拿不出任何证明劳动者合法工作资格的文书,”我们的情形属于豁免”的辩解在缺少相应手续时不被接受。

另一错误是对所有对象套用90天门槛:该门槛仅适用于第7条第13款a点的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劳动者。每种豁免情形都有各自的条件和手续;稳妥的做法是逐案对照法律文本。劳动合规框架总览见劳动法律咨询专题页。

常见问题

外国专家到越南工作2个月需要工作许可证吗?

如果属于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劳动者且一年内总工作时间不足90天,可按第219/2025/NĐ-CP号议定第7条第13款a点豁免。这种情形无需申请确认书,但须至少提前03个工作日向主管机关申报。

不属于发放范围的确认书有效期多久?

确认书的期限与申请材料中体现的预计工作期限挂钩。已确认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需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员的外国人需要工作许可证吗?

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15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或出资成员属于不属于工作许可证发放范围的情形。但企业仍需按第219/2025/NĐ-CP号议定办理相应的确认或申报手续。

企业可以向外出租外国劳动者吗?

不可以。第219/2025/NĐ-CP号议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外出租外国劳动者。短期用人需求应通过签订直接劳动合同等合法形式解决。

新法对工作许可证延期次数有何变化?

有。根据第219/2025/NĐ-CP号议定,工作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02年,取代之前可不限次数延期的规定。有长期使用计划的企业需要测算重新签发的合适路线。

相关链接

与 FLAT 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

正确认定豁免情形及相应手续,帮助企业快速、合法地引进外国专家工作。请把工作岗位和预计工作时间信息发给我们,以便对照并准备材料。

  • 准备将外国专家、管理人员带到越南工作。
  • 需要确定自身情形是否属于工作许可豁免。
  • 需要起草确认书申请材料或申报文书。
  • 正被检查、处理与使用外国劳动者相关事宜。
发送法律咨询需求

本网站内容仅用于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职权和行政手续可能随时间、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变化。在作出决定或进行交易前,请咨询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