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治理

合同中的税务补偿条款

合同中的税务补偿条款

一家越南公司与新加坡合作方签订价值10万美元的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价格注明”不含税”。付款时会计才发现须代扣代缴新加坡方的承包商税——而毛额化(gross-up)公式让实际成本显著增加。这笔差额由谁承担?合同没有写明。一场本只须一开始写清楚就能避免的纠纷,就从一句话而起。

合同中的税务条款不是形式手续。它决定三件事:哪一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合同价格含税还是不含税;当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核定税额或适用与最初预计不同的税率时由谁补偿。本文分析法律框架以及如何起草税务条款——从跨境服务合同中的毛额化条款,到并购交易中的税务补偿(tax indemnity)条款。

本文按实务角度撰写,不承诺结果,不能替代针对具体合同的个别咨询。

快速摘要

主题合同中的税务条款、毛额化(gross-up)与税务补偿(tax indemnity)
适用对象外商投资企业、法务内审、与外国合作方签订合同或进行并购交易的投资者。
需起草的三组条款(1)分配纳税义务并确定价格是否含税;(2)向境外方付款时的毛额化;(3)被追缴、核定税款时的税务补偿。
主要依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承包商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第95/2026/TT-BTC号通知;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法律)。

合同中的税务条款为何重要

在纯内资交易中,各方自行申报缴纳各自税款,所以合同中的税务条款通常只写一句”价格已含增值税”。但当合同有外国合作方时,越南法律将代扣代缴义务放在越方身上。此时,税务条款直接决定交易的实际成本。

典型情形:越南企业聘请外国承包商提供服务。如外国承包商未满足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8条规定的自行申报全部条件,越方须按该通知第11条代扣代缴外国承包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如合同写的是”净价”(不含税)且没有毛额化条款,越方将自行承担代缴的税款——或与合作方就谁承担争吵不休。

另一种情形:税务机关事后重新核定转让价格,追缴税款并计收滞纳金。如并购合同没有税务补偿条款,买方须自行承担在其拥有目标公司之前阶段产生的所有追缴税款。另见并购交易中的税务尽职调查一文。

法律框架:与外国合作方合作时由哪方纳税

起草条款前须先正确确定依法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因为合同条款不能改变对税务机关的义务——它只能在各方之间分配成本。

承包商税。根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外国承包商仅在满足第8条三项条件时才能自行申报纳税:在越南有常设机构(或为越南居民)、在越经营期限183天以上、适用越南会计制度并办理税务登记。实践中,提供跨境服务的外国承包商多数不满足这些条件。此时根据第11条,越方有义务代扣代缴外国承包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该通知第12条、第13条规定的收入比例计算。

不含税价格与毛额化公式。当合同约定付给外国承包商的价格不含应纳税款时,应纳税收入须按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12条、第13条公式换算(毛额化):不含税价格除以(1−税率百分比)。换句话说,实际代缴的税款高于直接按合同价格计算的数字——这是许多企业首次与外国合作方合作时感到意外的点。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如外国承包商是与越南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居民,可按协定免税或减税。DTA的适用现按第95/2026/TT-BTC号通知执行(2026年7月1日发布,替代第205/2013/TT-BTC号通知)。合同条款应要求境外方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配合办理协定免减税备案——否则越方仍须全额代扣代缴,之后再办退税,非常耗时。

转让交易的税款。股权转让所得属于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法律,2025年10月1日生效)第3条规定的应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外国企业在越南转让股权的,按第320/2025/NĐ-CP号议定第12条第3款i项规定,按转让价格的2%计税。该义务须在股权转让合同(SPA)中体现——见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转让股权的税务一文。

需起草的三组税务条款

第一组——分配现行纳税义务。条款须明确回答:合同价格含税还是不含税;哪方负责申报纳税;实际税率与预计不同时成本由哪方承担。原则:对税务机关的义务由法律决定(如越方代扣代缴承包商税),而合同条款决定哪方最终承担该成本。

第二组——毛额化。毛额化条款承诺付款方将”毛额化”付款金额,使收款方在扣除应代扣税款后实收约定金额。该条款在外国合作方要求实收净价、以及DTA适用失败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未能及时提供时尤为重要。

第三组——税务补偿(tax indemnity)。补偿条款处理未来风险:如税务机关因另一方过去的行为、申报而对一方追缴税款、核定税额或处罚,有过错方须全额补偿被追缴税款加罚款和滞纳金。在并购合同中,该条款保护买方免于承担转让前阶段产生的纳税义务——见下文第5节。

示范条款:毛额化与税务补偿

以下是参考条款框架——须由律师针对每笔具体交易调整,不宜原文照搬。

毛额化示范条款(与外国承包商的服务合同):“本合同项下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在扣除甲方依法须代扣代缴的税款后支付。如乙方要求实收约定金额(净价),甲方将在付款中加上(毛额化)与应代扣代缴税款相应的金额,使乙方扣税后实收金额恰等于双方约定的金额。”

税务补偿示范条款:“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因其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申报不实、不完整或违反纳税义务而被追缴的全部税款、税务行政处罚和滞纳金。该补偿义务独立存在,在合同终止后[__]年内继续有效。”

使用示范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明确补偿的时间范围(宜与税务违法处理时效挂钩),排除因合同签署后法律政策变化导致的追缴(如双方约定),并规定通知程序——被追缴方须及时通知,使补偿方有机会参与向税务机关的说明。

并购合同中的税务条款

在企业买卖合同(SPA)中,税务条款有其独特的三层结构:

税务陈述与保证(tax warranties)。卖方保证目标公司至转让时已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及仍符合享受条件;无悬而未决的税务争议;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已完整准备。如陈述不实,买方有权要求赔偿。纳入陈述前需尽调的要点见并购交易中的税务尽职调查一文。

税务补偿(tax indemnity)。卖方补偿买方因交易完成日前阶段产生的所有纳税义务(含罚款和滞纳金),即使税务机关在转让日后才作出追缴决定。这是最重要的条款,因为税务风险通常要到税务机关多年后稽查时才暴露。

限制与期限。谈判惯例包括:索赔期限(存续期)通常与税务违法处理时效挂钩;单笔最低补偿额(de minimis)和补偿上限(cap);保留部分购买价款或托管(escrow)以保障补偿能力。买方还应考虑允许在转让年度最终汇算结果出来后调整购买价款的条款。

遗漏税务条款的风险

实践中最常见的四种重复风险。第一,未规定价格是否含税——当越方代扣承包商税时纠纷几乎必然发生。第二,没有毛额化条款而外国合作方要求实收净价——越方自行承担代缴税款成本。第三,未要求外国合作方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适用DTA——丧失协定允许的免减税机会。第四,并购中没有税务补偿——买方全盘承担其拥有企业之前阶段的追缴风险。

这些风险的共同点:纠纷发生后的补救成本总是远大于一开始谨慎起草条款的成本。对于有涉外因素或金额较大的交易,税务条款审查应作为合同谈判清单中的独立事项,不宜并入付款条款一并处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务风险的整体咨询,见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咨询。

FLAT LAW FIRM 提供哪些支持

FLAT LAW FIRM 协助客户审查和起草商事合同、跨境服务合同及并购合同中的税务条款:确定承包商税代扣代缴义务;设计与交易结构相适应的毛额化与税务补偿条款;评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可能性;审查企业买卖合同中的税务陈述与保证、税务补偿条款组。我们以越南语、中文和英语工作——适合有外国合作方的交易。

另见: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咨询 | 与外国合作方合同中的外国承包商税 | 并购交易中的税务尽职调查 | 联系

与 FLAT LAW FIRM 交流

如贵企业正在谈判涉外合同或准备并购交易,需要审查税务条款,FLAT LAW FIRM 可协助评估风险并起草合适的条款。请联系咨询。

常见问题

合同条款能把纳税义务转移给另一方吗?

不能。对税务机关的申报纳税义务由法律决定——例如越方仍须按第103/2014/TT-BTC号通知代扣代缴承包商税。合同条款只能在各方之间分配税款成本(最终由谁掏钱),不改变对税务机关负有义务的人。

毛额化如何计算?

根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12条、第13条,合同价格不含税时,应纳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价格除以(1−税率百分比)。具体百分比取决于外国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服务类型。

何时可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降低承包商税?

外国承包商为与越南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且符合协定条件时。须准备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按第95/2026/TT-BTC号通知办理协定免减税备案。宜一开始就在合同中写明提供该文件的义务。

并购中的税务补偿条款通常期限多长?

惯例是与税务违法处理时效及税务机关可稽查检查以前年度的期限挂钩。具体期限由双方谈判,通常长于合同的一般保证期限,因为税务风险多年后才暴露。

本文是正式法律意见吗?

不是。本文只提供一般信息;具体条款须由律师针对每份合同、每笔交易审查。

FLAT LAW FIRM 提供中文和英语支持吗?

提供。我们可以越南语、中文和英语进行交流、审查文件和解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