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外国投资者都以货币出资。对于制造类项目,以进口机器设备出资是常见做法——既利用现有资产,又缓解现金流压力。但这种方式须正确处理两个环节:出资资产估值(企业法)与进口时的海关手续。
1. 机器设备可以用于出资吗?

可以。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第34条,出资资产包括:越南盾、可自由兑换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技术、专有技术以及“能以越南盾计价的其他资产”——机器设备属于此类。
条件:只有对该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个人、组织,才能用其出资。已抵押、有争议或无法证明所有权的机器设备不符合条件。
2. 出资机器如何估值?(2020年《企业法》第36条)

因机器不是越南盾、可自由兑换外币或黄金,必须估值并折算为越南盾(第36条第1款)。
企业设立时(第36条第2款)
- 创始成员、创始股东协商一致估值;或
- 由评估机构估值——此时资产出资价值须经50%以上创始成员、创始股东同意。
经营过程中(第36条第3款)
由所有者、成员理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董事会(股份公司)与出资人协商估值,或由评估机构估值(须经各方同意)。
高估风险
如资产估值高于出资时的实际价值,创始成员、创始股东须连带补足差额,并对故意高估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严厉的制裁——不要为虚增注册资本而抬高机器价值。
估值完成后,按第35条转移出资资产的所有权(依法须登记所有权的应办理登记)。
3. 进口机器:免征进口税吗?
有条件地免征。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法》第16条及第134/2016/ND-CP号议定第30条(经第18/2021/ND-CP号议定第1条第14款修改),为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进口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免征进口税。
重要提示:并非所有进口机器都免税——货物须服务于优惠类项目,且列入已向海关通报的免税清单。
4. 进口固定资产机器的海关手续

根据第134/2016/ND-CP号议定第31条第3款(经第18/2021号议定修改):
- 第一步——通报免税清单:进口前,纳税人向海关通报免税货物清单;
- 第二步——申报:纳税人自行确定、自行申报报关单上的货物及免税金额,并对申报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步——扣减: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按免税清单自动扣减进口数量。纸质清单的,由海关更新并手工扣减。
成套、生产线进口
成套、生产线进口的机器,须在安装地海关办理手续。申报登记时,在报关单上详细申报货物(或附明细表VIIa附录04号表/VII附录15号表)。每套、每条生产线最后一批货物进口完毕之日起15日内,按VIIa附录05号表/VII附录16号表通知海关。
5. 常见错误
- 二手机器估值过高,超出实际残值→连带补足风险;
- 忘记在进口前通报免税清单→丧失免税资格,须全额缴纳进口税;
- 先进口后估值:正确顺序是先确定出资价值(估值),再进口并办结海关手续,最后完成出资;
- 混淆出资机器(投资者资产转为注册资本)与公司购买的机器(设立后公司购置的资产)——税收待遇与手续不同。
常见问题
二手机器可以出资吗?
可以,前提是仍有使用价值且能以越南盾计价。但过于陈旧、技术落后的机器可能受二手设备进口管理限制——需另行核查。
出资机器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按海关法一般原则,计税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合同、商业发票价格),依法调整。出资估值(企业法)与计税价格(海关法)是两个独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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