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越南财政部长签发第20/2026/TT-BTC号通告,就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及第320/2025/ND-CP号政令的若干条款作出实施细则——这份越南20/2026号通告企业所得税指引,将是企业财税部门在即将到来的汇算季中使用最频繁的文件。通告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如果说67/2025号《企业所得税法》十要点解析勾勒了新法律框架,第320/2025号政令解析讲清了政令层面的运行规则,那么第20号通告回答的是更具体的问题:凭证要哪些、时点怎么定、表格用哪张、程序怎么走。以下是在越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最需要掌握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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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总览 {#1-zong-lan}
全称: 越南财政部长2026年3月12日第20/2026/TT-BTC号通告——《企业所得税法》及政府2025年12月15日第320/2025/ND-CP号政令(《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及组织实施措施)若干条款实施细则。
调整范围(第1条) 包括七个方面: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b项、c项规定的可计入税前扣除费用的凭证;
- 《企业所得税法》第4、13、14、15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凭证;
- 第320/2025号政令第8条第2款c项、第12条第3款规定的若干情形下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点;
- 越南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所得的申报纳税凭证(第320/2025号政令第12条第2款);
- 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320/2025号政令第2条、第3条第4款、第12条第3款);
- 企业扩建项目投资资本登记(第320/2025号政令第20条);
- 以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转作生产经营用途时的纳税义务,以及基金计提、使用情况报告表(第320/2025号政令第22条第4款)。
效力与被取代文件(第10条):
- 生效: 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第10条第1款)。
- 整体取代: 第78/2014/TT-BTC号通告和第96/2015/TT-BTC号通告(第10条第6款)——这两份沿用十余年的企业所得税指引正式失效。
- 废止与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的条款(第10条第7款): 第103/2014/TT-BTC号通告(外国承包商税)第1、2、7、10、13条(第13条第1款b.11项除外)及第16条;第119/2014号通告第6条;第151/2014号通告第一章;第130/2016号通告第5条;第25/2018号通告第3条;第67/2022号通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第2条、第3条第5款、第4条、第5条第3款;第83/2016号通告第4条;第128/2011号通告第4条。
过渡规定(第10条第2—4款)——企业务必仔细研读:
- 通告生效之前发生的费用,凡第96/2015号通告已具体规定条件和凭证的,2025纳税年度继续按第96/2015号通告执行。第20号通告第3条规定的费用中未被第96/2015号通告具体规定的,2025纳税年度的凭证为依法开具的发票、单证。
- 通告中非现金支付凭证规定和资本转让规定,自第320/2025号政令生效之日(即2025年12月15日)起适用。
- 在通告生效之前签订、正在按第103/2014号通告混合计税方法执行的承包商、分包商合同,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继续按合同签订时有效的法规确定。
第20号通告在新企业所得税框架中的位置: 67/2025号法律(2025年10月1日生效)搭建框架→第320/2025号政令细化运行规则(500万门槛、研发费用200%加计扣除、承包商税率、优惠、效力与过渡)→第20/2026号通告细化到每一项凭证构成、表格和时点。值得注意的是,第20号通告解答了此前政令解析中不得不留白的几个问题:境外投资项目所得的申报凭证(第6条)、科技基金形成资产的纳税义务及报告表(第9条)、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完整对象与计算细则(第7条)。
2. 重要新规 {#2-xin-gui}
2.1. 税前扣除费用凭证细化到每一项支出(第3条)
第3条是通告篇幅最长的条款,规定了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第1款b项、c项全部支出的凭证构成。总体原则:各项支出须有依法开具的足够发票、单证及具体凭证构成;凭证为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或电子凭证;企业须完整保存以备检查、审计(第3条第14、15款)。
第9条第1款b项支出——凭证包括:
- b1——国防安全教育、民兵训练支出: 企业有权人的决定+主管部门按专门法律出具的确认文件。
- b2——支持企业内党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活动支出: 组织成立决定或工作章程+资助申请或经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如有)。
- b3——员工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支出: 载明培训支出规定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财务制度(含允许员工以非现金方式垫付、事后由企业以非现金方式报销的情形)+派员参训决定+报名材料(复印件)+文凭、证书或培训机构确认函/参训名单。
- b4——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支出: 载明该项支出的企业内部规定/制度。
- b5——赞助支出: 按类型细化(见2.2节01/TNDN表格)。
- b6——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数字化转型支出: 按科学、技术与创新法律、数字化转型法律及第320/2025号政令执行。
- b7——自然灾害、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未获赔偿损失: 损失资产、货物盘点记录(明确价值、原因、责任、品名、数量、单价、可收回价值如有)+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的进销存表+保险理赔档案(如有)+责任认定档案(如有)。
- b8——被派往参与被特别管控信贷机构、被强制转让商业银行治理管控的人员费用: 派员决定+接收确认文件+相关方合同、协议(如有)。
- b9——与当期收入不配比的生产经营支出: 九个小类,其中多项为旧框架下从未有过的新支出——投标未中标费用;市场调研、新产品/服务研发失败或中止的费用;经济区、高新区、工业区、产业集群内(包括向国家租地)尚未投入生产经营的土地租金及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费;出租资产空置期的折旧/摊销;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地点设立费用、停产后恢复费用、解散前恢复原状费用;售前产品、服务推广/营销费用;毁损、过时、过期、无使用价值、不符合流通条件库存的销毁费用;毁损且无使用需求资产的报废费用;加工、生产过程中边角废料的销毁费用。
- b10——支持兼具生产经营用途的公共工程建设支出: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投资决定或与有权机关签订的合同。
- b11——温室气体减排(碳中和、净零目标)、环境污染治理支出: 有权人决定+项目/方案档案。
- b12——按政府总理决定、政府规定设立基金的强制性缴款: 基金设立决定/规定+缴款确认记录(如有)。
与以往的不同: 第78/2014号和第96/2015号通告只对典型支出规定了凭证;67/2025号法律首次确认的许多支出(净零排放、信贷机构派员、售前营销、库存销毁等)此前没有统一的凭证指引。第20号通告填补了这一空白——这也意味着税务机关稽查时将有明确的"检查清单"逐项核对,缺一项凭证构成,费用就可能被剔除。
2.2. 两张新表格:01/TNDN与02/TNDN
- 01/TNDN号表格——《赞助确认记录》(第3条第5款e项):适用于教育、医疗、文化赞助;自然灾害、疫情防控救助赞助;大团结房、情义房、政策对象住房赞助;按政府、政府总理规定对特困地区的赞助。须有企业代表(赞助方)与受助方(或依法具有募捐职能的机关、组织)代表签字。特殊情形:资助病人须有募捐职能机关、组织确认及病人或亲属签字;资助个人(灾害、疫情)须有募捐职能机关、组织确认及受助人签字;政策对象住房赞助须有权机关出具的受益人政策对象身份确认文件。
- 02/TNDN号表格——《货物、服务采购清单》(第3条第13款a项):适用于向直接生产者采购农林水产品;采购手工艺品;向直接拾荒者收购废品;向家庭、个人采购用品、资产;向增值税应税收入门槛以下的个人、个体工商户采购货物、服务。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承担责任。
与以往企业自制的清单不同,这两张表格随通告统一发布。企业须改用新表。
2.3. 500万越南盾非现金门槛:三种具体情形(第3条第13款)
67/2025号法律和第320/2025号政令确立了"500万越南盾"非现金支付凭证规则;第20号通告将其细化为三种凭证情形:
(a)向农户、个人采购(第13款a项): 凭证包括按会计规定开具的付款单证、发票单证+02/TNDN号采购清单。关键点:同一农户、个人单日采购金额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必须非现金支付——按"单日、同一销售方"累计,而非按单次。
(b)委托员工代购500万越南盾以上(第13款b项): 凭证包括四项——(i)按会计规定开具的发票、单证;(ii)企业财务制度/内部制度/决定中关于委托或允许员工代为支付的规定;(iii)员工按委托采购时的非现金支付凭证;(iv)企业向员工报销(返还)时的非现金支付凭证。这是外资企业的日常业务(紧急采购、差旅支出),通告要求两层非现金证据——缺一层,费用就有被剔除的风险。
(c)单次500万越南盾以上未付款费用(第13款c项): 有采购合同+货物、服务交接记录的,可计入税前扣除;实际付款时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才能保住该项费用的合法性。
(d)向个人租赁资产(第13款d项): 凭证为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合同约定租金不含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且企业按税收征管法代个人纳税的,代缴税款凭完税凭证也可计入税前扣除——这是有利的新规,解决了企业向个人租用房屋、仓库的长期痛点。
2.4. 税收优惠凭证:自行确定、自行申报、自担责任(第4条)
享受免税、减税、优惠税率、免减税期限(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4、13、14、15条)的程序和凭证,按税收征管法律规定执行(第4条第1款)。企业自行确定免税、减税条件、优惠税率、免减税期限、可抵扣亏损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和汇算(第4条第2款)。通告明确: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登记或申请确认优惠的程序——但作为对价,经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有权机关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第4条第3款)。
这是对长期实行的"自行申报——自行缴纳——事后检查"机制的继承和明确,但在67/2025号法律的新优惠框架下(按收入规模适用15%/17%/20%税率、新的优惠类别),自行判断失误的风险非常现实。正在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应重新核验全部条件证明档案——参见越南外资项目投资优惠与外资企业税务合规。
2.5. 若干情形下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点(第5条)
对越南法律下设立的企业(第5条第1款):
| 经营活动 |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点 |
|---|---|
| 出口货物 | 按出口合同转移所有权之日;无法确定的,按海关法关于出口货物认定依据的规定 |
| 航空运输 | 为购买方完成运输服务之时 |
| 建筑、安装(含造船) | 工程、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量验收之时——不论款项是否收回 |
| 供电、供水 | 电费、水费发票上载明的电表、水表读数确认之日 |
对外资建筑、EPC企业最值得注意的是:收入在验收时确认,与是否收款无关——直接影响在建项目的收入计入哪个纳税年度。
对外国企业(第5条第2款):
- 资本转让:初始资本转让合同依法生效之时;
- 证券、存款证转让:转让之时;
- 衍生品(期货)转让: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之时或期货合约到期之时。
资本转让时点规则(自初始合同生效起算)对附带长期先决条件的并购交易尤为重要——转让方须将所得计入正确的纳税年度。
2.6. 越南企业对外投资:按第80/2021号通告准备申报凭证(第6条)
越南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所得(第320/2025号政令第12条第2款)的申报纳税凭证,按财政部长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告(税收征管法及第126/2020/ND-CP号政令若干条款实施指引)及修订补充文件执行。
这是此前政令解析中不得不留白的一点(第12条第2款授权财政部另行指引)——第20号通告现已"锁定"适用文件。在老挝、柬埔寨、缅甸等地有投资项目的越南企业集团,申报境外所得时应直接对标第80/2021号通告的表格和期限。
2.7. 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第7条)
第7条是通告中分量第二重的条款,取代了此前散见于第103/2014号通告(已自2026年7月1日起被89/2026/TT-BTC号通告第99条全部废止)的外国承包商税企业所得税规定。详见我们关于在越南与外国合作伙伴合同中的外国承包商税的深度解析。
适用对象(第7条第1款): 第320/2025号政令第2条第1款b2、b3、b4项规定的外国企业——包括在越南有或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含电子商务、数字平台经营,属于以下情形的:
- 基于与越南组织、个人的合同、协议、承诺(或与外国分包商的合同)在越南经营或取得来源于越南的所得;
- 以就地进出口或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方式提供服务、与货物绑定的服务、供应和分销货物——包括委托/雇用越南组织、个人承担部分分销服务,但加工后复出口给境外委托方除外。仅在外国承包商仍为交付给越方货物的所有权人,或承担分销、广告、营销、质量费用,或决定销售价格时适用;
- 供应交货点在越南境内的货物,并附带在越南境内提供的服务(广告、营销、贸易促进、售后、安装、试运行、保修、保养等——包括免费附带服务),不论该等服务是否计入货物合同价值;
- 通过越南组织、个人谈判、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 行使进出口权、在越南市场分销、为出口采购货物、向越南商人销售货物。
不适用情形(第7条第2款):
- 在境外或越南口岸交货且不附带在越南境内提供的服务(即使有卖方保修条款);
- 在境外提供的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维修服务;
- 在境外提供的广告、营销;投资贸易促进;经纪;培训服务——但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广告、促进、经纪)和在线培训除外;
- 国际电信/邮政结算分成;利用保税仓库、内陆港(ICD) 从事国际运输、过境、转口、仓储、加工;
- 在境外提供且不在越南消费的其他服务;
- 集团内部股权重组式资本转让,未变更最终母公司且未产生所得——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时视为未产生所得:最终受益所有人未变更;转让价值不高于账面价值或初始出资额;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重组档案未形成价值差额;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全部资本价值、义务和权利;
- 在保税仓库、非关税区销售原材料、物资、零部件,进口到越南用于按合同生产出口货物、加工出口货物;指定出口加工企业向另一出口加工企业交付原材料、物资、零部件用于生产出口货物、加工出口货物。
集团内部重组的排除规定对经常重组越南子公司股权的跨国集团是好消息——但四个并列条件要求重组档案准备得非常扎实(见第5节有待明确事项)。
计税方法(第7条第3款):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应税收入为外国承包商取得的全部收入,未扣除应纳税款,包括越方代付的费用(如有)。合同未含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按换算公式确定:应税收入=不含税收入÷(1-征收率)。
征收率(第7条第5款,按第320/2025号政令第12条第3款):
| 经营活动 | 征收率 |
|---|---|
| 服务 | 5%(餐馆、酒店、赌场管理服务:10%;与货物绑定、无法分别计价:2%) |
| 以就地进出口或Incoterms方式在越南供应和分销货物 | 1% |
| 特许权使用费 | 10% |
| 出租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含发动机、零部件)、海船 | 2% |
| 出租钻井平台、机器、设备、运输工具 | 5% |
| 证券转让;向境外分保 | 0.1% |
| 金融衍生服务 | 2% |
| 资本转让 | 2% |
| 建筑、运输及其他活动 | 2% |
混合合同的分摊规则:无法分别计价的,整个合同适用最高征收率;建筑含包工包料无法分别计价的,整个合同价值适用2%;机器设备供应附带在越南境内提供的服务无法分别计价的,适用2%。
与第103/2014号通告相比,征收率框架基本保留,但适用对象明显扩展到电子商务、数字平台及现代分销模式(就地进出口、Incoterms、以自己名义经越南中介签约)——与当下的商业现实相匹配。
2.8. 扩建项目投资资本登记(第8条)
企业实施扩建项目时,须在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的同时,最迟于实施扩建项目的当年,向直接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扩建项目的注册投资资本(第8条第1款)。实施过程中注册资本变更的,须重新告知税务机关(第8条第2款)。
这是与第320/2025号政令第20条扩建项目优惠制度挂钩的全新程序义务。2026年扩建厂房、追加投资的外资企业应将其纳入合规清单——逾期告知可能影响扩建项目优惠资格的证明。
2.9.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形成的资产(第9条)
以企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形成、用于科研活动、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转作生产经营用途的:资产剩余价值计入其他收入,同时该剩余价值计提折旧、计入税前扣除费用(第9条第1款)。
企业按随第80/2021/TT-BTC号通告发布的附录II 03-6/TNDN号《基金计提、使用情况报告》 编报(第9条第2款)。连同第67/2022号通告基金规定的废止,这是基金相关报告义务新的统一口径。
3. 对外资企业的实际影响 {#3-ying-xiang}
第一,农户、个人供应链。 许多从事农林水产品加工、废品回收、手工艺品原料的外资企业依赖无发票的农户、个人货源。今后,同一销售方单日采购500万越南盾以上必须非现金支付并附02/TNDN清单。在产地收购——卖方习惯收现金——需要时间和过渡方案(银行转账、实名电子钱包)。
第二,员工垫付的习惯。 这是外资企业的日常业务(紧急采购、差旅支出)。通告要求四项凭证构成,包括两层非现金凭证(员工的和企业报销的)。尚未在财务制度中规定员工垫付的企业应立即建章——否则汇算时整笔费用可能被剔除。
第三,EPC、建筑安装与外国承包商合同。 "验收即确认收入、与收款无关"的规则,加上第7条详细的承包商税框架,要求法务税务部门重新梳理全部外国承包商合同:正确识别纳税主体、征收率、代扣代缴义务,以及合同中的含税/不含税价格条款。参见企业税务风险清单。
第四,扩建项目。 随汇算申报同步告知注册资本、最迟于实施当年的新程序义务;投资部门与财务部门须协同,避免错过时限。
第五,研发、创新、净零排放与赞助支出。 新的凭证框架既是机会(多项支出首次被确认),也是挑战(凭证审查更严)。有ESG、碳中和战略的企业应从项目立项之初就准备项目/方案档案,而非事后补救。
4. 待办事项与期限 {#4-dai-ban}
- 梳理全部属于67/2025号法律第9条第1款b、c项的支出,逐项对标第20号通告第3条的凭证构成——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2026年内办理)前完成。
- 将500万越南盾以上支出全部转为非现金支付——自2025年12月15日(第320/2025号政令生效日)起强制执行;重点排查员工垫付和向农户、个人采购。
- 制定或修订财务制度/内部制度,明确委托员工代为支付事项——立即办理,这是强制凭证构成之一。
- 所有赞助改用01/TNDN号表格,向农户、个人采购改用02/TNDN号清单——停用按旧规定自制的表格。
- 2026年扩建项目: 随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同步、最迟于实施当年向直接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注册投资资本;资本变更的重新告知。
- 基金形成资产转作生产经营: 剩余价值计入其他收入并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按03-6/TNDN号表格(第80/2021号通告附录II)编报基金报告。
- 2026年3月12日起新签外国承包商合同: 适用第20号通告第7条——识别纳税主体、征收率、代扣代缴义务,复核价格条款(含税换算)。此前按第103/2014号通告混合方法执行的旧合同:继续按签约时法规执行,妥善保管方法登记档案。
- 有境外项目所得的企业: 按第80/2021/TT-BTC号通告准备申报纳税凭证。
5. 有待明确、需持续跟踪的事项 {#5-dai-ming-que}
以下事项尚无充分指引或尚无执行先例;建议采取审慎方案并跟踪后续文件。具体个案请在汇算前咨询税务律师。
- 2025纳税年度过渡规则的边界。 第10条第2款区分"第96/2015号通告已具体规定条件和凭证"的费用(2025年度继续适用第96/2015号通告)与"未具体规定"的费用(2025年度凭证仅需依法开具的发票、单证)。某一具体费用归入哪一类需要逐项比对——企业与税务机关完全可能有不同理解。建议:逐项编制比对表、留存说明档案,并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 "正在适用混合计税方法"合同的认定。 第10条第4款允许通告生效前签订、正在按第103/2014号通告混合方法执行的承包商合同继续按签约时法规执行。实践中,"混合方法"的证明取决于企业已提交的计税方法登记档案。建议:妥善保管登记文件、合同原件及已申报表。
- 集团内部重组"未产生所得"的证明。 第7条第2款m项的四个并列条件——特别是"最终受益所有人未变更"和"转让价值不高于账面价值"——税务机关实际如何核验尚无先例。建议:准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重组档案、独立估值及完整重组前后股权架构图。
- 500万越南盾"单次"门槛。 员工垫付和未付款费用中的"单次"如何界定,通告未明确拆分交易的认定。存在一种合理解读:为规避门槛而拆分交易可能在稽查中被关注。建议:按会计凭证一贯执行,避免人为拆分。
- 援引第80/2021号通告的表格。 境外所得申报凭证(第6条)与03-6/TNDN表格(第9条第2款)均援引第80/2021/TT-BTC号通告——该通告是为指引2019年《税收征管法》而制定。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自2026年7月1日生效后,表格和流程可能更新;请跟踪第80/2021号通告的修订。
- 科研、创新、数字化转型赞助的凭证。 第3条第5款dd项同时援引科学、技术与创新法律、数字化转型法律及第320/2025号政令——跨部门协调在实践中尚不统一。建议:准备超最低标准的档案并提前咨询。
6. 常见问题 {#6-wen-da}
越南2026年第20号通告何时生效,适用于哪个纳税年度? 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其中关于非现金支付凭证和资本转让的规定,自第320/2025号政令生效之日(2025年12月15日)起适用。
500万越南盾以上现金支付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不能。通告明确三种情形:(1)向农户、个人采购——同一销售方单日采购金额500万越南盾以上必须非现金支付;(2)员工垫付采购500万越南盾以上——员工支付和公司报销都必须非现金;(3)未付款费用单次500万越南盾以上——实际付款时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向农户、个人采购无发票需要哪些凭证才能扣除? 按会计规定开具的付款凭证,以及随第20/2026号通告发布的02/TNDN号《货物、服务采购清单》,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承担责任。同一农户、个人单日采购金额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必须非现金支付。
通告生效前签订、按第103/2014号通告采用混合计税方法的外国承包商合同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继续按合同签订时有效的法规确定(第10条第4款)。建议妥善保管计税方法登记文件,以备税务检查。
第20/2026号通告取代和废止了哪些文件? 整体取代第78/2014/TT-BTC号和第96/2015/TT-BTC号通告;废止第103/2014、119/2014、151/2014、130/2016、25/2018、67/2022、83/2016、128/2011号通告中与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的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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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版本
参考文件
- 越南财政部长2026年3月12日第20/2026/TT-BTC号通告(《企业所得税法》及第320/2025/ND-CP号政令若干条款实施细则)。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
- 政府2025年12月15日第320/2025/ND-CP号政令。
- 财政部长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告。
- 第78/2014、96/2015、103/2014号通告(已失效/自2026年7月1日起全部废止)。
第一轮评审单
- 评审人:第三波第一轮评审员(第三组协调人继任——与修改步骤分开复核,同一会话;非完全独立审计)
- 日期:2026-09-27
- 结论:V1通过——未发现错误;进入V2。
- 详情:见vi.md第一轮评审单(结论同样适用于本语言版本)。
第二轮评审单
- 评审人:第三波第二轮评审员(第三组协调人继任——与修改步骤分开复核,同一会话;非完全独立审计)
- 日期:2026-09-27
- 结论:V2通过——可进入第三期档案。
- 详情:见vi.md第二轮评审单。唯一待办:已声明的uncertain_points。
第三轮评审单(DRAFT-A2)
- 评审人:DRAFT-A2(协调人,2026-09-28推送波次)
- 日期:2026-09-28
- 结论:V1(法律)通过——第20/2026/TT-BTC号通告(2026年3月12日生效、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取代第78/2014、96/2015号通告;废止第103/2014号通告涉税条款;01/TNDN、02/TNDN表)已对照3个独立来源(含thuvienphapluat.vn全文)核验(2026-09-28);V2(语言)通过——无需修改;V3(技术QA)通过——三版本YAML/单H1/rank长度/jpv-language-links/FAQ 5问对应全部合格。
- 详情见vi.md中三轮评审单。总评:V1+V2+V3三语通过——建议READY_FOR_COUNC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