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不到两年内,从对加密货币毫无框架走到有许可的试点机制。第71/2025/QH15号《数字技术产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承认数字资产,第05/2025/NQ-CP号决议开启为期五年的加密资产试点市场,交易所须经财政部许可。投资者必须清楚区分三个层面:持有、在持牌场所交易、以及自行经营交易所业务,因为每个层面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基础层面:数字资产被承认,加密货币不是支付货币
第71/2025/QH15号《数字技术产业法》首次把包括加密资产在内的数字资产纳入越南法律,作为在满足条件时受民法保护的一类资产。但被承认为资产并不等于被承认为货币:加密资产不是法定货币,不能在越南用作支付手段,企业接受以加密货币支付商品或服务仍违反支付规定。
第05/2025/NQ-CP号决议把市场设计为有控制的试点:加密资产的发售、发行、组织交易市场与提供加密资产服务,只能在试点范围内通过持牌组织进行。组织加密资产交易市场的服务提供者须满足最低注册资本100000亿越南盾(即10万亿越南盾)以及股权结构与系统安全条件,这一资本门槛表明试点面向少数大型组织而非普遍开放。
试点机制内投资者的交易
按试点设计,国内投资者通过在越南持牌的服务提供者进行加密资产交易。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的第284/2026/ND-CP号法令增加了制裁层面:在持牌提供者之外交易可能被罚款,按该法令的通常口径,个人标准低于组织标准。需要注意的是,依第05/2025/NQ-CP号决议本身,对场外交易行为的制裁只在第一家服务提供者获许可六个月之后才适用,以便市场有时间形成合法交易渠道。
在税务方面,个人在试点内转让加密资产的所得,按与证券转让类似的机制纳税,为每次转让价格的0.1%。该义务适用于试点渠道内的交易;渠道之外的交易仍处于高法律风险区,不能仅因其在现实中仍在进行就被视为合法投资渠道。
最大的法律风险与实务建议
投资者最大的风险不在价格波动,而在交易渠道的法律地位:通过未在越南持牌的境外场所交易,使投资者处于试点保护之外,在纠纷中难以证明资金来源与所有权,且在制裁激活后可能被罚款。第二类风险是欺诈发行:试点之外发售的加密资产不经过任何评审,投资者在这类事件中损失的资金几乎没有追回机制。
实务建议是:想参与这一市场的投资者与企业,应等候并在试点场所运营后使用持牌渠道,完整保存资金来源与交易凭证以备税务与银行之需;想经营加密资产服务的企业,应按第05/2025/NQ-CP号决议的条件准备许可档案,而不是在等待期间运营无证场所。
常见问题
越南加密资产的现行法律框架如何?
现行框架包括:第71/2025/QH15号《数字技术产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承认数字资产;第05/2025/NQ-CP号决议试点加密资产市场五年,交易组织须经财政部许可;以及第284/2026/ND-CP号法令自2026年9月1日起规定加密资产领域的处罚。在试点之外,这一市场尚无常设框架。
可以经营加密资产交易所吗?
可以,但只能在试点内:组织加密资产交易市场须依第05/2025/NQ-CP号决议取得财政部许可,核心条件是最低注册资本达到决议规定的高额门槛,以及股权、技术与信息安全要求。运营无证加密交易所属于被禁止并依第284/2026/ND-CP号法令处罚的行为。
投资者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最大的风险是交易渠道没有法律地位:通过未在越南持牌的场所交易,使投资者脱离试点保护,在向银行证明资金来源与在纠纷中证明所有权时遇到困难,且在第一家持牌场所出现六个月后,场外交易制裁激活时可能被罚款。第二类风险是试点之外的欺诈发行,其不经过任何评审。
加密资产交易如何征税?
在试点内,个人转让加密资产的所得按每次转让价格的0.1%纳税,机制与证券转让税类似。投资者应保存交易记录与资金来源文件,以履行纳税义务并向银行说明。组织与其他类型加密资产所得的税务,按所得发生时相应的税法确定。
给投资者的结论
越南的加密资产如今有了框架,但那是持牌试点框架,且对市场组织者设有很高的资本门槛。个人投资者应在持牌渠道运营后通过该渠道交易并保存完整税务凭证;想做交易场所的企业必须走第05/2025/NQ-CP号决议下的许可路径,没有合法捷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