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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202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15%、17%与20%十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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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越南企业所得税税率2026不再是单一的20%: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2025年10月1日生效)首次按收入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年度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盾的企业适用15%,年度总收入超过30亿至500亿越盾的企业适用17%,20%为基准税率。概念看似简单,适用中却问题很多:以哪一年的收入为准?外资集团子公司能否享受?预缴用错税率怎么办?本文回答客户最常问的12个问题,每个回答包括简短回答、解析、法律依据和下一步行动。本文是对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指引(T-156:计算、申报与汇算清缴)及67/2025号法15%/17%/20%税率技术解析(T-189:税率确定与适用方法)的问答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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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公司2025年收入28亿越盾,2026年能否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短回答: 可以,前提是不属于排除情形。15%税率适用于"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盾的企业;2025年收入是确定2026年税率的依据。

解析: 这是67/2025号法第10条的核心机制:当年税率由上一年度总收入决定,而非当年预计收入或累计收入。2025年收入28亿越盾,则2026整个纳税年度适用15%。注意这是整体分类——总收入决定一个适用于企业全部普通应税所得的单一税率,不是累进税率(不存在"28亿以内15%、超出部分20%")。但适用前仍须核对第18条两类排除情形(所得类型;关联关系),并确认不属于第13条税率优惠对象。

法律依据: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第10条第2款:年度总收入不超过30亿越盾的企业适用15%税率;以"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总收入"为依据。

下一步: 按政府320/2025/ND-CP政令第11条的定义确定2025年总收入数据,形成确定2026年税率的内部书面文件并与会计档案一并保存——这是税务机关检查时首先要求提供的文件。

2. 我公司是外国集团全资子公司,在越南年收入仅20亿越盾,能否享受15%税率?

简短回答: 很可能不行。法律排除了"子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且关联企业不符合第10条第2、3款条件"的情形。

解析: 67/2025号法第18条第4款是防止"拆分规模套取低税率"的防火墙:如果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总收入超过门槛(不符合第10条第2、3款条件),越南子公司就不能适用15%/17%——即使子公司自身收入仅20亿越盾。对年收入数千亿的外国集团而言,该条件几乎不可能满足。这是与旧法完全不同的新规定,也是外资企业必须审查的重点,因为在越南的外资企业多为外国集团的子公司。

法律依据: 67/2025/QH15第18条第4款。

下一步: 对集团关联关系架构作书面分析,对照第10条第2、3款条件并留档。"关联关系"范围尚不明确的,建议在确定适用税率前取得税务律师的书面意见——该概念的详细指引仍需对照指引文件。

3. 公司2026年新设,没有可比对的上一年度收入,适用哪一档?

简短回答: 新设企业按纳税年度预计总收入预缴:预计不超过30亿越盾按15%,预计超过30亿至500亿越盾按17%;年终按实际收入汇算清缴。

解析: 这一点已有正式指引,结束了新法实施初期的不确定性。其逻辑是允许企业按预计预缴以匹配现金流,年终汇算为最终确定。如汇算结果显示不符合条件,企业须补缴差额并按税收征管法律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财政部20/2026/TT-BTC通知第8条(2026年3月12日生效)。

下一步: 年初即编制有依据的收入预算(经营计划、已签合同)并留档;按对应税率预缴各季度税款;年终对照实际收入后再编制汇算申报表。

4. 公司向合作方转让股权获利50亿越盾,这笔收益能否按15%计税?

简短回答: 不能。转让资本、转让出资权取得的所得被排除在15%/17%之外,该笔收益适用20%税率。

解析: 67/2025号法第18条第3款列举了不得享受15%/17%的所得类型,包括:转让资本、转让出资权所得;转让不动产、转让投资项目及相关权利所得;境外生产经营所得;石油、矿产、稀有资源所得;网络游戏所得;消费税应税货物、劳务所得。政策逻辑是:15%/17%面向小企业的普通生产经营所得,而非资产转让收益或特殊行业所得。

法律依据: 67/2025/QH15第18条第3款。

下一步: 将转让资本收益与普通经营所得分别核算;申报时即使企业主体业务享受15%/17%,该笔收益仍按20%计税。

5. 公司正在享受10%的投资优惠税率,能否再叠加15%/17%?

简短回答: 不能叠加。正在第13条税率优惠期内的企业,继续按已获批的优惠税率(如10%)执行至优惠期满。

解析: 67/2025号法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20%/15%/17%不适用于第13条税率优惠对象。两种机制并行且互斥:要么企业属于投资优惠对象(适用优惠税率),要么不属于,再按收入规模适用15%/17%/20%。不存在"已享受10%再降到15%/17%"——实际上投资优惠税率(通常10%–17%)本就等于或低于差别税率。

法律依据: 67/2025/QH15第10条第1款、第13条。

下一步: 继续适用已获批的优惠税率;复核剩余优惠期限及维持优惠的条件。优惠政策详情见外商投资项目税收优惠。

6. 公司2025年收入400亿越盾(适用17%),2026年增至600亿越盾,2027年税率如何?

简短回答: 2027年适用20%,因为上一纳税年度(2026年)总收入已超过500亿越盾。

解析: 15%/17%/20%不是一次选定终身不变——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收入重新确定。收入增长跨过门槛的企业,次年"跳档"至更高税率;反之收入回落到门槛以下的,次年可适用更低税率(须符合排除情形)。实际影响:财务部门须把税率确定纳入年终结账流程;收入接近30亿或500亿越盾门槛的企业应做好两档预案。

法律依据: 67/2025/QH15第10条(以"上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总收入"为依据)。

下一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确定收入数据的同时形成确定下一年度税率的内部文件;更新税务预测模型和季度预缴计划。

7. 已按15%预缴四个季度,汇算发现不符合条件,有何后果?

简短回答: 企业须补缴税款差额,并按税收征管法律加收滞纳金。

解析: 法律未对"选错税率"设置单独罚则,但财务后果真实存在:(1)已预缴税率(15%)与正确税率(17%或20%)之间的差额须补缴;(2)自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缴清之日止,对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此外,预缴不足还可能使四个季度预缴总额低于汇算应纳税额的80%——这是税收征管法计算滞纳金的门槛(政府252/2026/ND-CP政令第24条第3款)。如在稽查中被发现,企业还可能面临对其他纳税义务的深入检查。

法律依据: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政府252/2026/ND-CP政令(第24条第3款——四个季度预缴)。

下一步: 年初即主动复核15%/17%适用条件(见第1、2、8问);年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提高剩余季度预缴额以减少滞纳金。将此纳入企业税务合规整体流程。

8. 15%/17%的"总收入"如何计算,销售退回、折扣能否扣除?

简短回答: 总收入的确定按政府规定执行,详细框架见政府320/2025/ND-CP政令第11条。具体技术情形须在适用时对照指引文件核对。

解析: 67/2025号法将总收入的详细计算交由政府规定,320/2025/ND-CP政令(第11条)承担了这一任务。实践中,以下技术问题直接决定企业落入哪一档,尤其对收入接近30亿或500亿越盾门槛的企业:收入是否包括财务收益(存款利息、汇兑差额);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商业折扣能否从总收入中扣除;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收入如何处理。由于这些细节具有技术性,且可能通过税务机关指引进一步明确,企业不宜自行作有利解释。

法律依据: 67/2025/QH15第10条(授权政府规定);320/2025/ND-CP政令第11条。

下一步: 计算数据时直接对照320/2025/ND-CP政令第11条;涉及收入扣减的,保留完整凭证并形成书面计算分析留档。数据接近门槛的,建议在确定适用税率前取得书面税务意见——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热线 0988424851。

9. 新法2025年10月1日年中生效,2025纳税年度税率如何确定?

简短回答: 这一点需要谨慎:67/2025号法自2025年10月1日生效,但"自202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跨年度的2025纳税年度如何定税率,应对照20/2026/TT-BTC通知及税务机关指引,不宜自行推定。

解析: 67/2025号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本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自202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即多数企业(按公历年为纳税年度)的2025纳税年度被"切断":前9个月适用旧法,后3个月适用新法,而新法又宣布适用于整个2025纳税年度。由此产生技术问题:作为依据的收入是2025全年收入还是仅第四季度收入?15%/17%是否覆盖2025年10月1日之前取得的所得?指引文件(20/2026/TT-BTC通知)及税务机关指引是权威答案,企业不应自行选择最有利的解读适用。

法律依据: 67/2025/QH15第19条第1款;20/2026/TT-BTC通知。

下一步: 在编制2025年度汇算申报表前,对照20/2026/TT-BTC通知及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关于2025纳税年度的指引;将所依据的指引文件与汇算档案一并保存。尚不明确的,选择谨慎方案并记录依据。

10. 听说年收入10亿越盾以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属实吗?

简短回答: 确有新规。09/2026/QH16号法(第3条,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新增对年度总收入不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府141/2026/ND-CP政令将该标准明确为年总收入10亿越盾,自2026年1月1日生效。

解析: 这是最新、也是最优惠的一档——比15%更"彻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全部企业所得税(而非缴纳15%)。年度总收入按上一纳税年度确定。但有两个重要提示:(1)与15%/17%一样,该免税不适用于子公司或存在关联关系、且关联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因此多数作为外国集团子公司的外资企业不在此列;(2)该规定非常新(政令2026年4月29日发布),详细条件及免税口径下总收入的计算方法,适用前须核对原始文本。

法律依据: 09/2026/QH16号法第3条(新增《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4a款;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政府141/2026/ND-CP政令第2条第2款(新增320/2025政令第4条第15款;自2026年1月1日生效)。

下一步: 如企业收入低于10亿越盾且不属于关联关系排除情形,申报适用前请核对141/2026政令原始文本;可考虑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意见作为确定依据。

11. 公司既有税收优惠项目又有普通经营业务,税率如何确定?

简短回答: 优惠项目所得按第13条适用优惠税率,普通业务所得按第10条适用15%/17%/20%。两部分须分别核算。

解析: 企业所得税优惠一贯的原则是优惠与具体项目/业务挂钩,而非与整个企业挂钩。因此一家企业可以同时:对困难地区新投资项目所得适用优惠税率(如10%),对其他普通经营业务所得按收入规模适用15%/17%/20%。前提是两部分所得分别核算。尚待明确的一点是:无法分别核算的企业,确定普通部分15%/17%时的收入分摊方法有待进一步指引——企业宜采用有依据、前后一致的分摊方法,并跟踪新的指引文件。

法律依据: 67/2025/QH15第10条、第13条。

下一步: 年初即建立优惠业务与普通业务的分别核算体系;保存项目优惠条件的证明档案。并主动做好税务稽查准备——两部分之间的错误分摊是税务机关的常查事项。

12. 石油天然气、稀有资源开采所得能否适用15%/17%?

简短回答: 不能,适用远高于基准的特别税率。

解析: 67/2025号法第10条第4款a、b项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活动适用25%–50%税率(总理按每个合同确定具体税率);稀有资源(金、银、稀土等)勘探、开采适用50%,矿区70%以上面积位于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的为40%。这些税率独立于15%/17%/20%体系——即使企业收入低于30亿越盾,特别业务所得也不能适用15%/17%。它们同时属于第18条第3款的排除范围。

法律依据: 67/2025/QH15第10条第4款a、b项;第18条第3款。

下一步: 石油天然气、矿业企业按每个合同/矿区确定正确的特别税率;申报时将特别业务所得与普通所得分别列示。

您的问题不在上面?

每家企业的收入情况、股权架构和业务组合各不相同——只有在核对全部条件与排除情形后,才能确定正确的税率。如贵公司面临不明确的情形(收入接近门槛、集团架构复杂、优惠与普通业务混合、被切断的2025纳税年度),请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并提供稳妥的适用方案——热线 0988424851。另请阅读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完整指引及15%/17%/20%税率确定方法技术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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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2025年6月14日通过,2025年10月1日生效:第10条(税率)、第13条(税率优惠)、第18条(排除)、第19条(生效)
  • 政府320/2025/ND-CP政令(2025年12月15日),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1条:总收入确定)
  • 财政部20/2026/TT-BTC通知,2026年3月12日生效,企业所得税指引(第8条:新设企业)
  • 09/2026/QH16号法(2026年4月24日)修订四个税法(第3条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
  • 政府141/2026/ND-CP政令(2026年4月29日,自2026年1月1日生效):年总收入10亿越盾免税门槛
  •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政府252/2026/ND-CP政令(预缴、汇算、滞纳金)
  •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14/2008/QH12)——2025年10月1日起失效,仅作对照

第一轮评审单

  • 评审人:第三波第一轮评审员(第三组协调人继任——与修改步骤分开复核,同一会话;非完全独立审计)
  • 日期:2026-09-27
  • 结论:V1通过——未发现错误;进入V2。
  • 详情:见vi.md第一轮评审单(结论同样适用于本语言版本)。

第二轮评审单

  • 评审人:第三波第二轮评审员(第三组协调人继任——与修改步骤分开复核,同一会话;非完全独立审计)
  • 日期:2026-09-27
  • 结论:V2通过——可进入第三期档案。
  • 详情:见vi.md第二轮评审单。第141/2026号政令公报标记已关闭(2026-09-27):已核对公报全文(《公报》第272期,2026年5月14日)——年总收入包括财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TVPL版本正确,Crowe版本有误)。第141/2026号政令无待办事项。

第三轮评审单(DRAFT-A2)

  • 评审人:DRAFT-A2(协调人,2026-09-28推送波次)
  • 日期:2026-09-28
  • 结论:V1(法律)通过——67/2025号法第10条(15%/17%/20%门槛、上一年度收入为依据、油气25–50%、稀有资源50%/40%)已对照luatvietnam.vn原文逐字核验(2026-09-28);V2(语言)通过——无需修改;V3(技术QA)通过——三版本YAML/单H1/rank长度/jpv-language-links/FAQ正文与frontmatter均为12-12-12对应,全部合格。
  • 详情见vi.md中三轮评审单。总评:V1+V2+V3三语通过——建议READY_FOR_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