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回答:不可以。”讨债服务经营”根据《投资法》143/2025/QH15第6条第1款h点(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仍然属于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不得新设、不得许可、不得登记该经营范围——本文不提供任何设立或许可程序的指导,因为该程序根本不存在。
1. 禁令的法律依据
- 《投资法》143/2025/QH15第6条第1款h点:禁止对”讨债服务经营”进行投资经营。该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生效)提供实施指导。
- 禁令历史:讨债服务经营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列入禁止名录(第59/2020/QH14号法律修订2020年《投资法》第6条)。2025年《投资法》原样继承该禁令,没有放宽。第6条在2025年法律中的变化仅属立法技术:新增禁止”电子烟、加热烟草制品经营”(l点),并重新编排各点(11组,a—l点)。
2. 禁令的法律后果
- 不得新设企业从事讨债服务经营;
- 该行业不存在许可程序、发证机关、法定资本或人员条件;
- 企业登记机关拒绝核发或变更含有”讨债服务经营”范围的登记;
- 一切形式的受雇讨债服务经营均属违法;任何”讨债服务经营许可证”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3. 界限划分——哪些不受禁止
为避免误解,必须明确划分以下界限(以活动实质为准,不取决于名称):
| 活动 | 状态 |
|---|---|
| 受雇讨债服务经营——受委托/受雇为他人追讨债务 | 被禁止 |
| 债权人自行追讨自己的债权 | 不受禁止 |
| 企业委托律师/律师执业组织通过诉讼追讨债务 | 不受禁止 |
| 债权买卖、转让(VAMC/DATC)按不良资产处置机制进行 | 不受禁止 |
| 信贷机构按《信贷机构法》处置不良资产 | 不受禁止 |
| 民事判决执行 | 不受禁止 |
注意:法律按活动实质进行禁止——改名为”债务追收咨询/支持服务”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只要实质是受雇讨债服务经营。本文仅说明这一原则,不代替主管机关对具体案件的结论。
4. 合法追讨债务的途径
债权人可以使用以下合法途径追讨债务,而不应使用违法受雇讨债服务:
- 与债务人协商、直接要求付款;
- 委托律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
-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紧急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财产;
-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请民事判决执行;
- 按合法的债权交易机制转让债权。
常见问题
讨债服务目前可以取得许可吗?
不可以。这是《投资法》143/2025/QH15第6条第1款h点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不存在许可程序。
2025年《投资法》放宽了讨债禁令吗?
没有。2025年法律原样继承了2020年法律的禁令(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变化仅属立法技术。
债权人如何合法追讨债务?
合法途径包括:自行追讨、委托律师起诉、申请紧急临时措施、民事判决执行,或通过合法机制转让债权——另请参阅对方逃匿时追讨欠款及对方破产时追收资产。
联系FLAT Law Firm,咨询在越南合法追讨债务的措施。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内容经 AI 法律委员会(AI Legal Council)质量审核,未经执业律师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