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退税与开票

增值税是外商投资企业每天都要"接触"的税种——每一张销售发票、每一批进口货物、每一笔对供应商的付款都与之相关。自2025年7月1日起,《2024年增值税法》(48/2024/QH15)全面取代旧法,多项变化直接影响越南外资企业增值税:取消2000万越南盾的非现金支付凭证门槛、新增退税情形、调整多类货物的税率,并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升为法律规定。本文系统讲解:纳税人、税率、进项抵扣条件、退税情形和电子发票开具规定——并附实务中的常见错误和行动清单。

目录

一、增值税是什么?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哪种计税方法?

增值税是对货物、服务在生产、流通至消费过程中新增价值征收的税种。本质上属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企业只是代收代缴。但对企业而言,增值税是发生频率最高的纳税义务:按月或按季申报、持续核对进销项,任何差错都会在电子发票上留下痕迹,税务机关均可查核。

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抵扣法: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进项大于销项的,差额结转下期抵扣,或在符合条件时申请退税。直接计税法仅适用于特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未完整执行会计、发票制度的企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把握的关键点:抵扣和退还进项增值税的权利并非自动取得——取决于是否完全满足下文第五、六节分析的发票、支付凭证和核算条件。

二、2026年增值税法律框架

  • 《2024年增值税法》(48/2024/QH15):基本法律,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08年《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免税项目、计税依据和方法、抵扣和退税。
  • 149/2025/QH15号法(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2024年增值税法》——修改第5条第1、25款(免税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5亿越南盾营业收入门槛)、第9条第5款,同时删除第12条第3款和第15条第9款c项。
  • 90/2025/QH15号法(2025年6月25日通过,2025年7月1日起生效):修订8部财经、投资法律(招标、PPP、海关、增值税、进出口、投资、公共投资、公共资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在149/2025/QH15号法生效前曾对《2024年增值税法》作出修订。
  • 09/2026/QH16号法(2026年4月24日通过;该法第1、2、3条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再次修订《增值税法》第5条第25款——个体工商户、个人的不征税营业收入门槛由政府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规定(取代固定的5亿越南盾标准)。141/2026/ND-CP号政令(2026年4月29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将该门槛提高至每年10亿越南盾(修订68/2026/ND-CP号政令)。
  • 204/2025/QH15号决议(2025年6月17日通过):增值税减税政策——现行适用10%税率的货物、服务减征2%(降至8%),但部分行业除外(电信、金融活动、银行、证券、保险、不动产经营、金属产品、矿产品(煤炭除外)、特别消费税应税货物和服务(汽油除外));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细则见174/2025/ND-CP号政令。
  • 181/2025/ND-CP号政令:《增值税法》实施细则,包括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
  • 254/2026/ND-CP号政令(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123/2020/ND-CP号政令和70/2025/ND-CP号政令):电票、凭证规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使用的电子发票。
  •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规范申报、缴纳、退税程序和违规处理。

关于法律效力的提示:2008年《增值税法》的各项规定(例如2000万越南盾的非现金支付门槛、旧税率表)已自2025年7月1日起失效。企业须对照新法全面复核采购、付款和申报流程。

三、需要了解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48/2024号法第5条列举了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值得关注的类别包括:资本转让(注意:不包括投资项目转让或资产出售——这些活动仍须缴纳增值税);部分金融、银行业务;以及法律列明的其他特定项目。

重要的法律后果:经营免征增值税货物、服务的企业不得抵扣、不得退还进项增值税,但适用0%税率的除外。这一规则给多元化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埋下实务"陷阱":例如一家公司同时生产应税货物又从事免税的资本转让业务——如果不对进项税额按经营活动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检查时可能将免税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全部剔除。解决办法是从一开始就分别核算,或按税务机关指引依收入比例分摊。

四、增值税税率:0%、5%和10%

48/2024号法第9条规定了三档税率:

0%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出口服务及特定情形。2024年法律新增并明确了多项适用对象,包括:国际运输;在境外和保税区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向已办妥出境手续的人员在隔离区销售的货物;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在越南境外使用的运输工具租赁服务;直接为国际运输提供的航空、海运服务。出口货物、服务明确界定为直接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并在境外消费的货物、服务。对于出口制造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工业园区中非常普遍——正确适用0%税率是取得进项增值税退税的前提。

5%税率适用于生活必需品和特定类别:生产、生活用净水;化肥、生产化肥用矿砂、农药;教学用设备;根据新法,海域捕捞渔船、农业生产专用机械设备由免税转为按5%征税。反之,若干类别由5%上调至10%:未加工林产品;食糖及制糖副产品;教学、科研、科学实验专用设备、器具;文化、展览、体育、艺术表演活动;电影的生产、进口、发行和放映。

10%税率为标准税率,适用于不属于免税、0%或5%范围的货物、服务。值得注意的新规定: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境外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和数字平台向越南组织、个人提供的服务适用10%税率——该规定直接影响向境外购买软件、广告、平台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8%增值税减税政策: 根据204/2025/QH15号决议,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现行适用10%税率的货物、服务减征2%(降至8%),但部分行业除外(电信、金融活动、银行、证券、保险、不动产经营、金属产品、矿产品(煤炭除外)、特别消费税应税货物和服务(汽油除外))。在此期间开具发票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对符合减税条件的货物、服务正确适用8%税率——误按10%开票会抬高客户采购成本,并可能被要求调整发票、重新申报。

企业须注意:适用错误的税率(例如对5%税率货物开具10%发票,或反之)不仅导致应纳税额申报错误,还影响购买方的抵扣权,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五、进项增值税抵扣

48/2024号法第14条规定了进项增值税抵扣。取得抵扣须满足以下条件:

  • 合法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方的电子发票内容完整、准确。失联、注销企业的发票或不合法发票,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非现金支付凭证:与旧法(2000万越南盾门槛)相比的重大变化——根据181/2025/ND-CP号政令第26条,单次购买货物、服务发票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含增值税)的,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新门槛远低于旧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全面复核付款流程: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现金付款将丧失抵扣权。
  • 购进货物、服务用于生产、经营应税货物、服务:如第三节所述,用于免税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24年法律还补充了出口货物、服务可抵扣的凭证,如装箱单、提单、货物保险凭证(政府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关于差错处理:在税务机关公布税务稽查、检查决定前发现申报、抵扣错误的,企业可以补充申报——导致应纳税额增加或可退税额减少的错误,向错误发生期补充申报(同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如有);导致应纳税额减少或仅影响结转下期抵扣税额的错误,向发现错误的当期补充申报。这一规则让企业能以最低成本主动纠错,而不必等到被稽查。

六、增值税退税:外商投资企业须知的情形

48/2024号法第15条规定了增值税退税情形。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最重要的三类是:

出口货物、服务退税。 当月、当季有出口货物、服务的企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的,按月、按季办理退税。同时有出口和内销的企业,须分别核算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无法分别核算的,按出口收入占退税期应税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出口进项税额。出口货物、服务可退税额不得超过退税期出口收入的10%。注意:进口后转口至其他国家的货物不予退税。

新建投资项目退税。 已登记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有处于投资期的新建投资项目的企业,项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的,可申请退税。2024年法律新增了投资期内扩建投资项目的退税。申请退税的期限为投资项目(或投资阶段、投资单项)完工之日起不超过1年——其中完工日期界定为项目首次产生收入之日,不包括试运行期收入、金融活动收入或材料处置收入。许多外商投资方忙于新工厂投产运营,错过了这一期限,丧失了整个投资期进项税额现金退税的权利。

仅生产5%税率货物、服务的企业退税。 新增情形:仅生产货物、提供服务适用5%税率的企业,12个月或4个季度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的,可申请退税。生产货物、提供服务适用多档税率的,按政府规定的分摊比例办理退税。

此外,关于退税条件有一项重要变化:48/2024/QH15号法第15条第9款c项曾要求"销售方已就开具给申请退税企业的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该条件已被149/2025/QH15号法第1条第3款废止,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的退税所属期,销售方未申报或未缴纳增值税不再是税务机关认定购买方不具备退税资格的依据(2026年1月1日之前的退税所属期,适用当期有效的规定)。销售方申报纳税状态信息仍会被税务机关用于风险评估和必要的核查。同时,2024年法律取消了与所有权转换、合并、兼并、分立相关的退税规定(解散、破产除外)。退税单证和流程的深度指引,见本所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退税专题文章。

七、开具电子发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须按254/2026/ND-CP号政令使用电子发票。重点内容:

  • 开票时间:原则上,发票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逾期开票、汇总开票属于发票违规,可独立于税务违规受到处罚。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8/2024号法将以往规定在政令、通知中的内容上升为法律(第8条)。就货物而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向购买方转移货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之时,或开具发票之时,不论是否已收到货款。这一规定实务意义重大:企业不能以"客户尚未付款"为由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
  • 红字发票与替换发票:发现已开具发票有误的,企业须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或替换发票,并相应调整增值税申报。擅自作废已发送给购买方的电子发票而不开具替换发票的,属于违规。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从一开始就建立开票流程——参见本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电子发票指引——因为电子发票系统直连税务机关,任何异常都可能被自动发现。

八、外商投资企业五大增值税常见错误

错误一:500万越南盾现金付款再要求抵扣。 许多企业仍保留几百万越南盾采购现金支付的习惯,而181/2025/ND-CP号政令第26条要求单张发票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远低于旧法规定的2000万越南盾门槛。防范方法:内部制度强制要求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一律银行转账;现金仅用于小额零星采购或无进项税额的支出。

错误二:未对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分别核算。 同时出口和内销的企业统一核算,申请退税时无法证明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导致退税审核拖延或部分被驳回。防范方法:自年初即为出口进项税额设立单独核算代码。

错误三:错过投资项目1年退税申请期限。 许多外商投资方投产后忙于运营,忘记了自项目首次产生收入之日起1年的期限。逾期意味着投资期数百亿甚至上千亿越南盾的进项税额只能逐期抵扣,无法现金退税。防范方法:项目获批时即把项目退税节点纳入税务合规日历。

错误四:对货物、服务适用错误的税率。 典型情形是法律调整后仍按旧税率开票(例如由5%上调至10%或由免税转为5%的项目),或对不符合出口条件的服务适用0%税率。防范方法:每次法律变化后全面复核货物、服务清单和适用税率;同步更新ERP和财务系统。

错误五:向境外数字供应商购买服务时遗漏纳税义务。 向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境外供应商购买软件、广告服务时,外商投资企业可能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外国承包商税)——其中包含增值税成分。详见与外国合作方合同中的外国承包商税。防范方法:与境外供应商的每份合同都应包含税务条款,明确在越南的申报纳税责任方。

九、增值税合规清单

  • [ ] 确定增值税申报期(按月或按季),按时申报纳税。
  • [ ] 按48/2024号法复核现行适用的货物、服务清单及0%/5%/10%税率。
  • [ ] 确保每笔采购都有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单张发票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 [ ] 对用于出口、内销和免税业务的进项税额分别核算。
  • [ ] 按月、按季核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3亿越南盾)时及时申请退税。
  • [ ] 新建投资项目:跟踪自项目首次产生收入之日起1年的退税申请期限。
  • [ ] 按正确时间开具电子发票;发票有误的,开具红字/替换发票处理。
  • [ ] 发现申报错误的:在税务机关公布稽查、检查决定前,向正确期间(错误发生期或发现期)补充申报。
  • [ ] 向境外供应商购买服务的合同:确定外国承包商税义务和合同税务条款。
  • [ ] 完整留存税务资料:申报表、发票、付款凭证、退税档案。

十、常见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哪种增值税计税方法? 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抵扣法: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包括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和按规定要求的非现金支付凭证(细则见181/2025/ND-CP号政令)。法律依据:48/2024/QH15号法第14条。下一步:复核付款流程,确保每笔交易都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现行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2024年增值税法》(48/2024/QH15)第9条规定三档税率:0%(出口货物、服务及特定情形)、5%(净水、化肥、教学设备等)、10%(标准税率,包括境外供应商通过数字平台提供的服务)。下一步:将本企业货物、服务清单逐项对照各档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根据48/2024/QH15号法第15条,主要情形包括: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的出口企业;处于投资期的新建投资项目(项目完工后1年内申请退税);扩建投资项目;仅生产5%税率货物、服务且12个月或4个季度后未抵扣完进项税额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的企业。下一步:按期跟踪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准备退税申请材料。

什么时候必须开具电子发票?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须按254/2026/ND-CP号政令开具电子发票。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向购买方转移货物所有权或使用权之时,或开具发票之时,不论是否已收到货款。下一步:建立与交货时间挂钩的开票流程。

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不可以。根据48/2024/QH15号法第5条,经营免征增值税货物、服务的企业不得抵扣、不得退还进项增值税,但适用0%税率的除外。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货物、服务的企业须分别核算进项税额。下一步:自会计年度初即建立分别核算体系。

增值税申报错误如何处理? 在税务机关公布稽查、检查决定前发现申报错误的,可补充申报:导致应纳税额增加或可退税额减少的错误,向错误发生期补充申报(同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如有);导致应纳税额减少或仅影响结转下期抵扣税额的错误,向发现错误的当期补充申报。下一步:发现错误后立即复核以前各期申报表。

十一、什么时候需要请律师介入

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事项通常在以下情形需要律师介入——与会计协同配合:

  • 企业申请大额进项增值税退税(特别是新建投资项目、出口业务),需要在退税审核、事前核查过程中准备材料、与税务机关沟通。
  • 企业因适用错误税率、进项税额被剔除或退税被驳回而被追缴、处罚,但不认同税务机关结论。
  • 企业多元化经营(同时应税和免税、同时出口和内销),需要从一开始就设计进项税额核算、分摊体系。
  • 企业与境外数字供应商签约,需要确定外国承包商税义务和合同税务条款。
  • 企业进行重组、合并、分立——这些交易影响增值税抵扣和退税权利。

在外商投资企业整体税务合规框架下,定期排查税务风险有助于企业及早发现增值税问题。如果贵公司遇到上述任一情形,请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热线 09884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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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2024年增值税法》(48/2024/QH15),2025年7月1日生效
  • 149/2025/QH15号法(2025年12月11日),修订《2024年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90/2025/QH15号法(2025年6月25日),修订8部财经、投资法律
  • 09/2026/QH16号法(2026年4月24日),修订4部税法
  • 141/2026/ND-CP号政令(2026年4月29日,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不征增值税门槛为每年10亿越南盾
  • 204/2025/QH15号决议(2025年6月17日),增值税减税;174/2025/ND-CP号政令实施细则
  • 69/2025/TT-BTC号通知,出口货物、服务可退进项税额确定指引
  • 181/2025/ND-CP号政令(《增值税法》实施细则)
  • 254/2026/ND-CP号政令(电子发票、电子凭证;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123/2020/ND-CP号政令和70/2025/ND-CP号政令)
  •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