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FDI撤资时的外国承包商税(FCT):最易被追缴的隐形税种

手机计算器与硬币——越南FDI撤资外国承包商税示意图

当外国投资者从越南撤资——将在越南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份进行转让时,大多数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按收益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上。但自2025年12月15日起,第320/2025/ND-CP号议定(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法律的实施细则)规定了按资本转让总额征收2%的规则(第12条第1款),通过代扣代缴和代为申报机制征收。这是当前FDI撤资交易中最容易被追缴的”隐形税种”。

术语陷阱——请先读这一段:许多投资者把这2%的税款称为”外国承包商税(FCT)”。严格来说,这一叫法并不准确。第320/2025号议定第12条第1款将其定性为资本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只是沿用了第103/2014/TT-BTC号通知时期”承包商税”的代扣代缴/代为申报机制,而该通知已于2026年7月1日起被整体废止(被第89/2026/TT-BTC号通知废止)。叫错名字不只是措辞问题:正是这种混淆导致许多交易完全遗漏了该项纳税义务,待税务机关事后审查时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1. 2%规则:按转让总额计税,而非按收益

根据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12条第1款,资本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 2% × 转让总额——不是按差额(收益)的2%。其实际影响非常值得注意:

  • 亏损交易仍须纳税:即使转让价格低于成本,仍须就转让总额缴纳2%。这是”隐形”之首——许多卖方默认”亏损就不用交税”,完全忽略了该义务。
  • 间接转让(境外交易):通过转让境外母公司股权/出资、间接导致越南企业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也属于第320/2025号议定规定的征税范围。但这仍是执法层面的灰色地带——越南税务机关能否发现并追缴,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需审慎评估。

2. 证券转让:0.1%税率

证券转让(股票、债券等)适用每次按转让价值征收0.1%的税率。通过证券市场撤资的投资者,应将此与场外资本出资转让(适用2%税率)明确区分。

3. 例外:集团内部重组

并非同一集团内公司之间的所有资本转让都会产生纳税义务。集团内部重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排除在外:

  • 最终母公司(ultimate parent)不发生变化;
  • 交易不产生所得;
  • 且同时满足4个条件:(i) 最终受益所有人不发生变化;(ii) 转让价格不高于账面价值/初始出资额;(iii) 经批准的重组方案中不存在价值差异;(iv) 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全部价值、义务和权利。

缺少任何一个条件,交易即恢复适用通常的2%征税。

4. 谁代扣、谁代为申报?

原则:受让方代扣税款并代转让方申报缴纳。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形:

  • 买卖双方均为境外机构(合同在越南境外签署):由接受投资的越南企业代为申报缴纳。
  • 应在股权购买协议(SPA)中明确约定代扣/代为申报的责任方、时限、凭证以及被追缴时的补偿机制——避免交易完成后产生争议。

5. 资本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法律第5条,资本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撤资时的税务义务集中在企业所得税(2%或0.1%),转让价值不再产生增值税。

6. 撤资前后的”狭义FCT”

除资本转让税外,撤资前后向境外方支付的款项——交易咨询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借款利息——仍按传统狭义的”承包商税”征税:

  • 申报机制:按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30条(2026年7月1日生效,整体取代第103/2014号通知);
  • 按第320/2025号议定第12条第1款代扣企业所得税:服务5%、特许权使用费10%、借款利息5%(按所得类型适用明细税率);
  • 增值税按2024年《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法律执行。

实践中,许多交易只计算了资本转让税,却遗漏了撤资过程中向境外方支付的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而恰恰在这一”战线”上被追缴。

7.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与越南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投资者,可按具体协定享受免税或减税——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情形的统一结论。在确定交易结构前,应核对相关双边协定及协定适用程序。

8. 投资手续与纳税义务相互独立

按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法律办理的手续——如终止投资项目运营(第36条第1款a项)或转让投资项目(第33条),由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生效)细化——与纳税义务相互独立。办完投资手续不等于纳税义务已履行:税务机关按实际交易进行追缴,即使项目已经终止。

9. 追缴风险:最容易”中招”的环节

  • 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交易价格不符合市场价格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现行税收征管原则重新核定计税价格(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号法律,2026年7月1日生效)。为”规避”2%而压低定价是把双刃剑。
  • 2025年10月1日之前的交易: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对新法生效前签署的交易适用第320/2025号议定的过渡条款,须核对具体文本——不应自行认定适用税率。
  • 卖方为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框架,不适用本文所述2%企业所得税规则。
  • 代扣代缴凭证:缺少已代扣、代缴的证明凭证,是税务机关直接向义务人追缴的依据。

10. 实务建议

  • 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即测算按转让总额2%的纳税义务(含亏损情形),证券转让按0.1%;
  • 全面梳理交易前后向境外方的付款(咨询、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确保狭义FCT足额申报;
  • 在SPA中明确:代扣/代为申报方、时限、凭证及被追缴时的补偿机制;
  • 集团内部重组:在实施之前备齐4个条件+最终母公司不变的证明文件;
  • 在结构设计阶段即核对可能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常见问题

买卖双方都在境外、合同在新加坡签署,越南还要征税吗?
有可能。当间接资本转让导致越南企业所有权发生变化时,交易属于第320/2025号议定的征税范围,由接受投资的越南企业代为申报缴纳。但这属于执法灰色地带,需逐案审慎评估。

比成本亏损30%的交易,还要交转让税吗?
要。2%按转让总额计算,与交易盈亏无关。

在HOSE出售股份适用哪档税率?
每次按证券转让价值征收0.1%——不同于场外资本转让的2%。

集团内部重组但最终母公司发生变化,还能免税吗?
不能——交易恢复适用通常的2%征税。

办完投资项目终止手续,纳税义务就结束了吗?
没有。投资手续与纳税义务相互独立;税务机关按实际交易追缴。

引用来源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法律——2025年10月1日生效(2025纳税年度),取代第14/2008号法律;
  • 第320/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15日生效,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2%资本转让规则);
  • 第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生效,第320/2025号议定实施细则;
  • 第89/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7月1日生效,整体废止第103/2014号通知(第99条第3款b项);申报机制见第30条;
  •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号法律——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38/2019号法律;
  • 2024年《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经09/2026号法律修订),第5条:资本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法律及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生效):项目终止(第36条第1款a项)、项目转让(第33条)。

效力提示:第103/2014/TT-BTC号通知(承包商税)已整体废止——不得再作为现行法律文本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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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税法变化较快——请以交易时有效的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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